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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3日21:17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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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海一连锁健身房突然停业,会员无法办理退款手续。涉事健身房名为奥森健身房。据该健身房安波路店的教练称,该健身房旗下一共有37家门店,他们收到通知称“会关闭25家,留下12家。”
目前已经陆续有7家门店已经关停。有奥森安波路店消费者表示,关门前一日健身房仍在正常营业,一周前还鼓励消费者办卡续费。目前安波路店已经停业,物业通告显示,该店“严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因此物业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
12月3日,一个由消费者自发组建的安波路店维权群中,已聚集了超过700余位维权的会员。律师认为,奥森健身房部分门店突然关停,涉嫌欺诈消费者。
奥森健身安波路店已经无法进入。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帆 实习生 王淼 图
关门前毫无征兆,有消费者一周前刚办卡
涉事健身房位于杨浦区安波路467弄14号,消费者潘丽(化名)一周前也就是11月22号刚办理了为期2年的普通会员,“我本来想去江浦路店健身的,但是销售跟我说江浦路店正在维修,所以推荐我去了安波路店”。
“我有朋友在奥森江浦路店办理了两年卡以及私教课,加上大众点评的评价不错,我就选择了这家店。”潘丽介绍,她是和同事一起办理的,一共消费了6400元。关门前没有任何征兆,完全正常营业。
潘丽回忆,12月1号中午,她收到朋友的消息后才得知健身房关门的消息。她随即联系了当时为自己办理会员卡销售人员,这位销售人员告知她,老板拖欠工资,他们也是后来才知道,并且表示“健身房已经全部关掉了”。不少会员称,他们在11月30日还曾来健身房健身,没有任何关停征兆。
据她统计,光是安波路店的244名会员就涉及会员费175万元,“有一位会员办卡缴了7万6千元。”
澎湃新闻记者于12月3日下午来到了位于海上硕和城7号楼三楼的奥森健身安波路店,发现通往健身房的2个电梯和2个楼梯口均被人为封锁,无法进入。
在这栋楼的电梯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知书”:“鉴于上海缔久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奥森健身)严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我司已于2017年12月1日解除与上海缔久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奥森健身)租赁关系。”,落款为上海摩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告知书”显示,奥森健身拖欠房租和物业费。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帆 实习生 王淼 图
截至记者发稿时,根据会员爆料以及记者核实的情况,确认关停的门店共有7家,分别为奥森健身江浦路店、安波路店、东汉阳路店、共和新路店、长江西路店、同济路店、浦东新区店。
健身房拖欠员工工资,目前老板已失联
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奥森健身负责西藏北路静安店、海伦路虹口店、马桥闵行店和东汉阳路店的区域经理田先生,他表示,他也被拖欠了两个月工资。
“11月28日听说老板胡接山被抓了。”目前他无法与老板取得联系,对于当前情况,他们将暂停售卡,但还无法办理退款事宜。而另一位李姓总监则表示自己已经于前天离职,并匆匆挂断电话。
奥森安波路店负责游泳私教的刘教练表示,目前奥森健身拖欠他们一个月的工资和两个月的代课费,“在11月27日,曾从同事口中听到消息,奥森健身旗下37家店会关闭25家,留下12家,而安波路店在留下的范围内。”
随后记者致电安波路店泳池部总教练季先生,在问及是否了解37家店留12家店的消息,他也表示:听说过,因为安波路店不在关门的范畴里,加上之前一直没有关门的征兆,所以截止到安波路关门前一天他们都还在上私教课。
安波路店另外一名刘教练表示,11月29号,曾有黄兴店的员工来找安波路店店长索要工资,“安波路店长是奥森健身中心法人代表的妻子,在打电话给法人代表时,法人代表承诺30号一定发工资。30号我和几个同事去总部共和新路奥森游泳健身会所找老板,老板已经跑了,而且此刻店长和法人代表的电话都打不通了。”
奥森健身房安波路店销售王诗敏也表示,他被拖欠了2个月的提成和一个月的工资。在问及健身房之前是否有关门的征兆时,他否认此事。在问及最后一天是否还在让消费者办卡缴费,他也拒不回答。
根据大众点评上的搜索结果,澎湃新闻记者通过电话确认,奥森健身中山公园店、达安花园店、天山路店、长宁会馆店、芭芭花园店、松江大学城店、松江地中海商业广场店、浦江镇店、西藏北路静安店、海伦路虹口店、马桥闵行店目前正常营业。
天山路店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听说了有门店关停的消息,但天山路店属于加盟店,并没有受到影响,目前正常营业。而中山公园店和达安花园店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正常营业,其他情况并不知情。
记者尝试电话咨询奥森健身负责人相关情况,截至发稿前仍然没有得到回复。
律师称“突然关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对此,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呢?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忆恒认为,奥森健身房突然关闭门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邹忆恒认为,奥森健身房突然关闭门店,涉嫌欺诈消费者,“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后,没有退款,就可能涉及到刑事上的侵占行为。”另外,由于健身房明知拖欠租金及物业费超过一个月会被停止配套服务,仍然与消费者续约,可能涉及诈骗罪。
邹忆恒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后,没有退款,就可能涉及到刑事上的侵占行为。”邹忆恒介绍。另外,由于健身房方面明知拖欠租金及物业费会被停止其租赁场地物业配套服务的情况下,仍然与消费者续约,可能涉及诈骗罪。
对于目前健身房的会员,邹忆恒建议他们向消保委反映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该纠纷;消费者还可以直接选择起诉这家公司,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这类事情并不少见。”邹忆恒介绍,年关将至,不少可能本来就存在经营问题的商家,特别是美容店、健身房,会抓住年底的机会突然向消费者提供大额促销活动,这类促销很容易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市民需要对这类情况需要额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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