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微软公司的代理人在沈阳几家商场公证购买的密钥,经微软公司鉴别为盗版软件。 微软公司将销售这些软件的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科技公司侵权,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微软公司3万元维权费用。 在沈阳公证购买软件 微软公司称是盗版 2016年9月,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来到沈阳几家商场,公证购买“Windows10家庭中文版产品密钥”两件,每个密钥单价为人民币888元。 公证处为这些购买行为出具了公证书,在密钥的外包装及密钥卡片上印制有“Windows10”,在光盘的正面印制有“Windows”、“Microsoft”等商标。 微软公司称,经其鉴别,上述产品均未经合法授权,属于盗版软件。 据了解,金地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4年、2015年曾是微软公司注册合作伙伴。2016年1月,华辰公司与金地公司签订产品代销合同,约定由金地公司向华辰公司提供微软系列产品,并出具授权销售证明。金地公司向华辰公司提供授权书,内容为“我公司北京金地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微软代理商,本公司授权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零售合作伙伴,销售Windows系列产品。本授权函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届时期满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2016年11月末,微软公司将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华辰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华辰公司在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均开设有门店,擅自销售侵犯其公司商标权的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其销售软件产品的行为给微软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要求判令华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收缴并销毁在沈阳市区域内经销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判令华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承担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7.3552万元。 科技公司称销售的是正版 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侵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华辰公司辩称,公司销售商品均来自北京金地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且金地公司是经微软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所以,他们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购入正版商品后再进行销售,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Windows10”计算机软件安装程序,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的商品,与核定的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构成类似。 其次,微软公司在计算机程序与软件安装、复制服务中均注册有商标,相关公众也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最后,安装程序本身就是提供复制与安装服务的载体。两者在功能、用途、目的、方式上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于软件商品与提供软件复制、安装的服务产生混淆,因此两者构成类似。 被诉侵权商品在包装及光盘表面使用“Windows”、“Microsoft”等商标。该使用行为,易使计算机软件的购买使用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由微软公司提供。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辰公司的销售行为也侵害了微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华辰公司虽抗辩其销售的商品是正版软件,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软件产品是经过微软公司许可售出后,再次进行的销售,所以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科技公司被判停止销售 赔偿3万元维权费用 华辰公司已提供交易合同、对帐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由金地公司提供。且金地公司曾是微软公司的代理商,并以微软公司代理商的名义授权华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华辰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微软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华辰公司明知是侵权商品而进行销售,所以华辰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另外,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因华辰公司的销售行为,致使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需要华辰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所以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沈阳市区域内,销售侵害微软公司商品的行为;赔偿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法官说法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近似商标也是侵权 法官表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