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的喧闹恰恰是希望社会整体给予一个法律没有明确定性为恶的行为以恶性的评价;如果可以,更希望让这股力量成为社会制度良性演进的一个契机。视觉中国 资料图
每当出现某个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社会事件,我们都会在波涛汹涌的舆论之海中如浮舟般跌宕。
同时,几乎每一次,都有一些“理中客”跳出来。他们并不真正呼唤真相与法治,也并不见他们多么急切求索事件的进展,或追问公权的明察。他们总是站在一个号称“理性”、“中立”但又看上去那么那么事不关己的地方,指着那些因为深感不公而愤怒呼号的人说:看哪,一群搞道德审判的鄙民!
他们还喜欢胡乱引用一段不知怎么回事被硬安在胡适头上的伪名言:“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事实上,我们从未见到一个人人讲规则的肮脏国家,也未见过人人大谈道德而不守规矩的干净国度,不管是在《镜花缘》、《大唐西域记》还是在《魔方大厦》里。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与一个社会的道德框架,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并不存在谁脱离了谁然后飘飘荡荡像孤舟一样默默走远的情况。(《魔方大厦》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94年出品的一部动画连续剧,改编自被称为“童话大王”的作家郑渊洁的童话故事《皮皮鲁和魔方大厦》。——编注)
更有意思的是,我未见过任何一个理中客是在讲“规则”。他们冷言、嘲讽、沾沾而巍巍地对大众舆论嗤之以鼻的时候,不是恰恰就是在讲道德吗?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两个幻觉
我们常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规则最坚实的土壤,也是你我权益最厚重的盔甲。这句话流传得很广,令我们仿佛一下就明白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规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其实这种理解常常让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存在两个非常奇怪的幻觉。
一种幻觉是,法律是道德的劣品,只是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讲白一点,不犯法只是基本要求,而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一些社会事件,若我有一腔热血,满怀冲动,怎能不秉持我自身的道德意见仗义执言呢?对某些容于法律而不容于公序良俗的人,自有道德舆论予以抨击和批判。
另一种幻觉则是,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在法律女神慈母般的关怀和理性万丈的光芒里,只有法律才是整个社会规则果壳里的唯一君王。我们只要专注于对法律的信仰就好,怎可以一己的道德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这让人不得不感慨,几千年过去了,我们还能在现代社会的舆论战争里,看到墨家任侠与法家唯法的争辩。
找不到可单纯依靠道德或法律的完美方案
是的,到这里,其实我们不得不在规则与道德之间,引入一个第三方角色——权力。
在关乎法律本质的问题上,十三世纪的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求助于人的理性,他认为,“法就是理性。人类法只要违背了理性,就是不正义的法律,所具有的就只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即便它拥有着权力)。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则求助于主权者的命令,他认为:“每一部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每一个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都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者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于独立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而确立的。”(本段引文均取自网络,略有文法修正。——作者注)
这些对法的不同理解其实揭示出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也意味着对法与社会的关系,不能也不应从单向度理解。法是个动态的过程,意味着主权者与社会的权力博弈,也体现着理性与情感、习俗的平衡。
如果我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完美的自然法,现行的法律也好,现实问题的处理也好,都要遵从我们心中的道德准则,不断靠近和求索那个完美理性的自然法,那我们当然天然倾向于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用一种居高而下视角去评判和看待问题。
而反过来,若我们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意志的集合——不论是封建时代君王的私人意志、统治阶层的意志、大众的意志,还是最终经由大众意志充分调和统一而后得到的公民意志——那么,在今天的现代国家里,我们当然应该信仰业经调和统一的公民意志的既有成果,相信法律对社会问题的公正处理。
说白了,若我们认为,法律总是滞后的,总是不完美的,而大众道德的集合却能不断契合完美的理性,故而最终极的权柄在道德手里,那自然应以道德为追求,以法律为底线。反之,若我们认为,群体意识不过虚妄,个体道德流于浮光,只有最终形成可公示于外的可靠的法律与规则才值得信仰,自然把问题交给规则就好,何必吵吵嚷嚷纷纷扰扰?
但是,仅仅在理念层面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用这种理论模型去高谈阔论任何对法律的信仰或者对道德的批判,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笼统的,还是具体的;不仅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
不管我们把社会规范的权柄在最终极意义上交给谁,我们都要面临这样的实际情况:现实社会问题出来的时候,法律的处理必须是谦抑的,是滞后的,同时,某种意义上是蒙在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的;在另一个维度,公民个体的道德意见是紊乱的,群体的道德倾向则是嘈杂的,更因为大众传播中的种种因素,群体道德会走向群体非理性的深渊。
所以,现实的结果是,不管是谁都不能显得格外可靠,我们没有办法让东风一定压倒西风,或者西风一定压倒东风。在具体问题上,找不到单方面去依靠谁的那个完美方案。
司法独立和和舆论喧嚣可以并行不悖
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机制是认可这样的不完美,并且正视这样的不完美的。
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理是,在具体问题上,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在更广阔、更有高度的地方,是经由双方的对立统一而实现螺旋式的演进。
简单点讲,司法的独立审判和舆论的独立发声,相互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进入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成了舆论中的小小分子。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的相关规定大搞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对社会问题发表道德意见,本身就应该是被允许的,不存在为了避免妨碍所谓司法的独立审判而自我阉割的道理。很多理中客居然认为,在法律没有给出结果以前,围观者必须保持沉默,只能说这是一种法盲对法律的迷信。
其实,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分离,本身是很清楚的。真正可怕的是什么呢?是在道德权力结构的内部,有一群人要举着法律的旗帜,举着规则的旗帜,去给道德分三六九等,去争抢道德世界的话语权。
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不会去积极求索具体事件在任何一个框架内的妥善解决,也不会积极消弭大众舆论世界里的信息不对称。在他们那里,规则比道德更优越的真正表现,其实是缄默比冲动更优越,冷血比愤怒更优越,怯懦比勇敢更优越。
他们总是这样宣誓: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这些都没有问题。可是问题在于,法律从不拒绝民众评论,更从不拒绝民众评论具体案件。司法应该独立,和民众应该缄默,是两回事。
按照理中客的思路,不是司法应该独立,而是民众应该自我阉割,应该闭嘴。民众应该把自己道德评判的权力也交出去,把自身从同理心中所感受的感受丢掉,无条件相信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最后拿出来的一个司法结果就好。
但是啊,铁面孔目们,你们知道么,法律和整体社会制度,不就是在社群对现行社会制度的不满中,在对具体问题解决结果的不满中,基于群体的道德诉求而逐步进化的么?
今天,舆论的喧闹恰恰是希望社会整体给予一个法律没有明确定性为恶的行为以恶性的评价;如果可以,更希望让这股力量成为社会制度良性演进的一个契机。
伪道德和伪君子
胡适先生真正写过的是:
“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义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
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可能已经远离男盗女娼的社会了。但真实的道德世界就是应该睁开眼的,就是应该秉持着同理心,会疼痛会愤怒的,也就是应该对现行的制度保持检视和审问的。即便喧嚣的民众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犯错,会因为群体性盲从而狂热,局面也不会比万马齐喑更糟糕。
理中客们说,对刘鑫的网络舆论是率兽食人。那么,如果我们的社会,出了江歌案这样的社会问题,但舆论却始终缄默而冷淡的话,吃掉江歌母亲的又是谁呢?
当然,更客气的解释可以是,一些浅薄的文人并没有真正进入过法律的实践中,他们习惯于用静态的、一知半解的、肤浅观点去理解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他们习惯于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去面对大众,并以此获得理性的幻觉。
可实际情况是,今天的大众不再是过去的大众了。越来越多的人受过高等教育,专业化的知识生产让人们不再对肤浅的知道主义者诺诺遵从。做公共知识分子没那么简单容易了,你已经很难再凭借道听途说的回字的几种写法来故弄玄虚。
如果说在过去,一些知识分子可以靠信息的优势、教育的优势、垄断话语权的优势来批判大众,那么在今天,你不比我知道的更多,你不比我受过的教育更多,你发声我也可以发声,请问你的傲慢与自信究竟从何而来?
每当出现某个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社会事件,我们都会在波涛汹涌的舆论之海中如浮舟般跌宕。
同时,几乎每一次,都有一些“理中客”跳出来。他们并不真正呼唤真相与法治,也并不见他们多么急切求索事件的进展,或追问公权的明察。他们总是站在一个号称“理性”、“中立”但又看上去那么那么事不关己的地方,指着那些因为深感不公而愤怒呼号的人说:看哪,一群搞道德审判的鄙民!
他们还喜欢胡乱引用一段不知怎么回事被硬安在胡适头上的伪名言:“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事实上,我们从未见到一个人人讲规则的肮脏国家,也未见过人人大谈道德而不守规矩的干净国度,不管是在《镜花缘》、《大唐西域记》还是在《魔方大厦》里。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与一个社会的道德框架,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并不存在谁脱离了谁然后飘飘荡荡像孤舟一样默默走远的情况。(《魔方大厦》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94年出品的一部动画连续剧,改编自被称为“童话大王”的作家郑渊洁的童话故事《皮皮鲁和魔方大厦》。——编注)
更有意思的是,我未见过任何一个理中客是在讲“规则”。他们冷言、嘲讽、沾沾而巍巍地对大众舆论嗤之以鼻的时候,不是恰恰就是在讲道德吗?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两个幻觉
我们常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规则最坚实的土壤,也是你我权益最厚重的盔甲。这句话流传得很广,令我们仿佛一下就明白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规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其实这种理解常常让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存在两个非常奇怪的幻觉。
一种幻觉是,法律是道德的劣品,只是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讲白一点,不犯法只是基本要求,而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一些社会事件,若我有一腔热血,满怀冲动,怎能不秉持我自身的道德意见仗义执言呢?对某些容于法律而不容于公序良俗的人,自有道德舆论予以抨击和批判。
另一种幻觉则是,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在法律女神慈母般的关怀和理性万丈的光芒里,只有法律才是整个社会规则果壳里的唯一君王。我们只要专注于对法律的信仰就好,怎可以一己的道德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这让人不得不感慨,几千年过去了,我们还能在现代社会的舆论战争里,看到墨家任侠与法家唯法的争辩。
找不到可单纯依靠道德或法律的完美方案
是的,到这里,其实我们不得不在规则与道德之间,引入一个第三方角色——权力。
在关乎法律本质的问题上,十三世纪的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求助于人的理性,他认为,“法就是理性。人类法只要违背了理性,就是不正义的法律,所具有的就只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即便它拥有着权力)。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则求助于主权者的命令,他认为:“每一部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每一个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都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者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于独立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而确立的。”(本段引文均取自网络,略有文法修正。——作者注)
这些对法的不同理解其实揭示出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也意味着对法与社会的关系,不能也不应从单向度理解。法是个动态的过程,意味着主权者与社会的权力博弈,也体现着理性与情感、习俗的平衡。
如果我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完美的自然法,现行的法律也好,现实问题的处理也好,都要遵从我们心中的道德准则,不断靠近和求索那个完美理性的自然法,那我们当然天然倾向于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用一种居高而下视角去评判和看待问题。
而反过来,若我们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意志的集合——不论是封建时代君王的私人意志、统治阶层的意志、大众的意志,还是最终经由大众意志充分调和统一而后得到的公民意志——那么,在今天的现代国家里,我们当然应该信仰业经调和统一的公民意志的既有成果,相信法律对社会问题的公正处理。
说白了,若我们认为,法律总是滞后的,总是不完美的,而大众道德的集合却能不断契合完美的理性,故而最终极的权柄在道德手里,那自然应以道德为追求,以法律为底线。反之,若我们认为,群体意识不过虚妄,个体道德流于浮光,只有最终形成可公示于外的可靠的法律与规则才值得信仰,自然把问题交给规则就好,何必吵吵嚷嚷纷纷扰扰?
但是,仅仅在理念层面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用这种理论模型去高谈阔论任何对法律的信仰或者对道德的批判,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笼统的,还是具体的;不仅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
不管我们把社会规范的权柄在最终极意义上交给谁,我们都要面临这样的实际情况:现实社会问题出来的时候,法律的处理必须是谦抑的,是滞后的,同时,某种意义上是蒙在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的;在另一个维度,公民个体的道德意见是紊乱的,群体的道德倾向则是嘈杂的,更因为大众传播中的种种因素,群体道德会走向群体非理性的深渊。
所以,现实的结果是,不管是谁都不能显得格外可靠,我们没有办法让东风一定压倒西风,或者西风一定压倒东风。在具体问题上,找不到单方面去依靠谁的那个完美方案。
司法独立和和舆论喧嚣可以并行不悖
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机制是认可这样的不完美,并且正视这样的不完美的。
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理是,在具体问题上,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在更广阔、更有高度的地方,是经由双方的对立统一而实现螺旋式的演进。
简单点讲,司法的独立审判和舆论的独立发声,相互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进入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成了舆论中的小小分子。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的相关规定大搞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对社会问题发表道德意见,本身就应该是被允许的,不存在为了避免妨碍所谓司法的独立审判而自我阉割的道理。很多理中客居然认为,在法律没有给出结果以前,围观者必须保持沉默,只能说这是一种法盲对法律的迷信。
其实,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分离,本身是很清楚的。真正可怕的是什么呢?是在道德权力结构的内部,有一群人要举着法律的旗帜,举着规则的旗帜,去给道德分三六九等,去争抢道德世界的话语权。
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不会去积极求索具体事件在任何一个框架内的妥善解决,也不会积极消弭大众舆论世界里的信息不对称。在他们那里,规则比道德更优越的真正表现,其实是缄默比冲动更优越,冷血比愤怒更优越,怯懦比勇敢更优越。
他们总是这样宣誓: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这些都没有问题。可是问题在于,法律从不拒绝民众评论,更从不拒绝民众评论具体案件。司法应该独立,和民众应该缄默,是两回事。
按照理中客的思路,不是司法应该独立,而是民众应该自我阉割,应该闭嘴。民众应该把自己道德评判的权力也交出去,把自身从同理心中所感受的感受丢掉,无条件相信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最后拿出来的一个司法结果就好。
但是啊,铁面孔目们,你们知道么,法律和整体社会制度,不就是在社群对现行社会制度的不满中,在对具体问题解决结果的不满中,基于群体的道德诉求而逐步进化的么?
今天,舆论的喧闹恰恰是希望社会整体给予一个法律没有明确定性为恶的行为以恶性的评价;如果可以,更希望让这股力量成为社会制度良性演进的一个契机。
伪道德和伪君子
胡适先生真正写过的是:
“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义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
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可能已经远离男盗女娼的社会了。但真实的道德世界就是应该睁开眼的,就是应该秉持着同理心,会疼痛会愤怒的,也就是应该对现行的制度保持检视和审问的。即便喧嚣的民众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犯错,会因为群体性盲从而狂热,局面也不会比万马齐喑更糟糕。
理中客们说,对刘鑫的网络舆论是率兽食人。那么,如果我们的社会,出了江歌案这样的社会问题,但舆论却始终缄默而冷淡的话,吃掉江歌母亲的又是谁呢?
当然,更客气的解释可以是,一些浅薄的文人并没有真正进入过法律的实践中,他们习惯于用静态的、一知半解的、肤浅观点去理解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他们习惯于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去面对大众,并以此获得理性的幻觉。
可实际情况是,今天的大众不再是过去的大众了。越来越多的人受过高等教育,专业化的知识生产让人们不再对肤浅的知道主义者诺诺遵从。做公共知识分子没那么简单容易了,你已经很难再凭借道听途说的回字的几种写法来故弄玄虚。
如果说在过去,一些知识分子可以靠信息的优势、教育的优势、垄断话语权的优势来批判大众,那么在今天,你不比我知道的更多,你不比我受过的教育更多,你发声我也可以发声,请问你的傲慢与自信究竟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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