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从欣泰电气自以为的“委屈”看资本市场监管进步

刘慧:从欣泰电气自以为的“委屈”看资本市场监管进步
2017年12月20日 03:15 每日经济新闻

刘慧
  经过1小时50分钟的陈述和激烈辩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合议庭12月19日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这是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第二次“状告”中国证监会。
  面对退市和再无上市可能的严厉处罚,欣泰电气显然还觉得自己“委屈”。
  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给出三大理由: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缺乏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与之交锋,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也给出了非常坚定的回应: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第二,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两个条件。
  “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有权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应诉时说。
  第三,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欣泰电气当庭没有否认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违法。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的上述做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对证券发行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总结陈词时,黄炜表示,今天的庭审也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证券发行制度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向广大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必须依托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这是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判断的基础条件。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对行政机关涉诉案件的司法审查日趋精细化,审查重点由程序合法性向实体合法性延伸,由合法性审查向合理性审查延伸,加大了对权力渊源、处罚程度、裁量权大小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从欣泰电气一案可以观察到,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在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希望有更多上市公司能从欣泰电气一案中吸取教训。
  (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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