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15户免责。那么,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当事各方对此又有怎样的回应?
高空坠落砖块 骑车男子被砸身亡
2016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逐户展开调查,并在小区张贴悬赏公告,但一直无法锁定肇事者。
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除一层外的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名,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3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 李长志:
一审宣判:物业及81户业主共同担责
2017年7月25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被告 人数众多,举证材料较为复杂,没有当庭宣判。2017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物业公司以及这幢居民楼的 81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52601.48元;
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2楼及以上的业主共有96户,事发后,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法院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都持保留态度,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高空坠物危害大 惹祸谁来担责?
现在各地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那么,如果遭遇高空坠物,我们该怎样维权?现行法律对此有些什么样的规定?又该如何防范高空坠物呢?
在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是关于坠落物以及抛掷物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定。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在生活中,如果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邻近事发地的房屋已经出租或借用给他人的,补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那么,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该如何提交免责举证材料,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的可能性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秦山成: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空坠物现象一直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软肋,如何防治高空抛物?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远胜表示,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新加坡,它就要求高层建筑对高空抛物要有监控系统。如果被监控抓拍到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第三人的伤害,也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这是从预防的角度讲。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秦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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