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巴彦淖尔市中院供图
中新网巴彦淖尔2月1日电 (张林虎)1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陶淑菊涉嫌受贿犯罪案,一审判处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判决认定,陶淑菊利用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与其丈夫接受他人请托,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伙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353.1623万元、50万元,3笔共计人民币453.1623万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万元(折合人民币1519.0805万元)、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242.4335万元)、人民币351.692万元,两笔共计人民币2113.206万元。
图为庭审中的陶淑菊。巴彦淖尔市中院供图
法庭以受贿罪判处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共同受贿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陶淑菊未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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