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关于鲁金达、李三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鲁金达、李三年:
鲁金达、李三年违法建设一案,我大队已于2017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鲁金达、李三年依法送达了芙城综拆字[2017]第07-001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亚华大酒店东侧巷内搭建的一处二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7.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经我大队催告后,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向鲁金达、李三年送达我大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我大队现通过《湖南日报》公告送达:芙综执字韭菜园(2018)第 02-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如果发生可以采取法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形,本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芙综执字韭菜园(2018)第 02-001号
当事人:鲁金达 身份证号:43010219571029****
李三年 身份证号:43010219581225****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居民点1栋4单元403室
我大队已经对你们依法送达了芙城综拆字[2017]第07-001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你们自行拆除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亚华大酒店东侧巷内搭建的一处二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7.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由于你们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我大队于2018年1月18日对你们送达了编号为芙综催字韭菜园(2018)第01-0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你们自接到此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现催告期已满,你们仍未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物。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芙蓉区人民政府汇报,2018年2月2日芙蓉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责成我大队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我大队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鲁金达、李三年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后,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你们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亚华大酒店东侧巷内搭建的一处二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7.32平方米的涉案违法建筑物依法执行强制拆除。
当事人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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