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山,近日有两则消息备受关注:一是黄山“有偿救援”——黄山景区最新修订了管理办法,有一条引起热议,即关于“违规入山遇险”的公共救援成本分担问题(2月6日《北京青年报》);另一个是四姑娘山持续数日的生死搜救行动——在数千米山巅,连日风雪,一度能到零下二十度的冰寒绝境,“驴友”受伤悬困于崖壁,且搜救几度受阻,牵动无数人的目光(2月6日封面新闻)。
专业“驴友”都知道,在“进山”前,一般有个标准的备案环节。平原三千五、川西五千以上的山,都需报备申请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进山就是违规。遗憾的是,后一事件就是驴友未事前报备违规登山后发生的意外事件。事先报备,将此行时间、行程、路线等登记清楚,万一遇险,救援也能有所依凭,提供及时到位的救援——恰恰此次下山求援者首次口述的遇险地点有偏差,导致黄金搜救时间的浪费。
并非苛责探险者,而是说,假如能在规则内行事,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和那些毫无专业技能、装备和知识准备的徒步者相比,此次是准专业登山者的登山挑战。他们理应清楚登山规则。
在这样多起不该发生的意外事故背景下,看“黄山救援令”,值得期许。有不同声音认为,有偿救援有违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救援就该由公共财政负担,这是纳税人购买了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保障。而且有偿收费,可能让部分遇险者有经济顾虑,不敢求救,增大公共伤亡风险。
其实,这是对“有偿救援”的部分误解。首先,这并非黄山首创,如此规定,也是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中让驴友自付救援费的规定。而安徽也非破冰者,早在三年前,四川就有相关尝试。这些地区几乎都是“真伪驴友”泛滥的重灾区,自然先行先试,探索于前。坐拥秦岭、华山、终南山的陕西,拥有贡嘎山、四姑娘山等雪峰的四川,当年先后出台的旅游条例和专门的登山管理办法,都对有偿救援进行了权责明晰的明文规范和引导,在“事前报备”和“事后追偿”方面进行了明确。
从公共安全保障和公共资源管理上看,如此规定具有正当性。黄山对“个人违规行为”罚款1万元,这与一次搜救投入的实际成本相比,更多的是象征性警示。
有关部门也应当表明态度。动辄六七千米的攀冰登峰绝不同于一般的饭后遛弯,这种追求个体身心极限的冒险挑战,不属于一般性公共需求,并非每个人的刚需,其遇险导致的公共救援,也应属超出常规的偶然性支出。特别是个体违规操作,更必须为此承担必要的责任,分摊一定的成本,无可厚非。至于说担心遇险者会怕收钱而不求援,也是多虑了——就算不收钱,你也不会专为“占这便宜”而去攀珠峰涉险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事出原因细化不同的处理规则:是当事者防不胜防的常规意外遇险?还是无视管理、恶意违规涉险?前者可由公共资金承担,对后者,应进行必要的经济惩戒。所以,只要确保救命永为第一的要务,明晰权责,“黄山救援令”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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