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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投诉类行政案件激增,有“职业打假人”人为制造诉讼

最高法:投诉类行政案件激增,有“职业打假人”人为制造诉讼
2018年02月07日 15:55 澎湃新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释法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有“职业打假人“人为制造诉讼,明确原被告资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既要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又要确保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强调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江必新称,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江必新说。
为此,《行诉解释》12条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此外,《行诉解释》还明确,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同时,非营利法人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行诉解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二是,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三是,明确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当事人不能随意提回避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应赔偿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有的案件判决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江必新表示,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于干扰法庭秩序、施加压力、延缓开庭等目的,随意提出回避申请。
为此,《行诉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行诉解释》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同时,上述解释还明确了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行诉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将法庭当成发泄个人不满的舞台,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个别当事人藐视法庭不举证不陈述,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等等,严重背离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江必新表示,目前,在行政诉讼领域,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必须依法予以遏制。
此外,《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江必新说,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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