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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公布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连云港中院公布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02月09日 07:56 江苏法制报

【编者按】2011年至2017年,连云港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58件,涉案被告人307人,审结138件239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97件,涉案被告人198人,审结85件148人;集资诈骗罪案件61件,涉案被告人109人,审结53件91人。在判决已经生效的159件案件中,对犯罪分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22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7人,适用缓刑25人。日前,中院对外公布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件,以警示广大读者。

高息为诱过亿81人中招

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徐进卫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潘寒青在未经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生意周转、垫还银行到期贷款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从林某、张某、王某等81人处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1667.275万元,其中被告人潘寒青参与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0732.785万元,后归还了部分款项。

赣榆区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徐进卫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潘寒青有期徒刑六年。徐进卫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门店经营“吸”走两千余万

2011年5月,被告人朱亚新、郭煜娟经商议后成立了“快银咨询”,并设立“快银咨询”门店。被告人郭煜娟负责整体运作。

被告人朱亚新、郭煜娟以1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段某、樊某、沈某等92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吸收资金2085万余元。被告人郭煜娟分别找到被告人赵艳红、卞红艳担任“快银咨询”店长,根据吸收存款业务量的1%获得提成。至案发,被告人赵艳红向沈学宝等4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1014余万元;被告人卞红艳向李云友等3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800余万元。

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郭煜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朱亚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赵艳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卞红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谎报虚假投资父子齐上阵

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意在个人出资成立的灌南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任法人及执行董事期间,雇佣葛某、惠某、王某及被告人张某等员工向社会公众宣传高利息集资信息,采取将新车低价出售以及谎报虚假投资等方式,隐瞒其汽车租赁经营不善的真相,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以高月息为诱饵,用虚假的汽车合同作抵押,非法向被害人邵某、王某、宋某等人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53.5万元。

被告人张二举在明知其子被告人张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提供担保,向被害人陈某、李某、惠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14万元。

2014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二举以自己经营的食用菌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月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某、孙某、于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2.75万元。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意有期徒刑十一年;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二举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成立投资担保公司专为“吸”金

被告人于鸿光为了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江苏和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实收本金共计1558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承接工程、公司设立、投资等项目,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借贷给他人。至案发时,被告人于鸿光已支付利息224万余元,归还本金156万元,尚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401万余元人民币未归还。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鸿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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