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韩海行、王培亮等3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韩海行、王培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九年,并处罚金。同时,对赵培军等34名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潍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韩海行、王培亮等36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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