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多彩贵州网
记者:刘竹寒
近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通知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05元提高至7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至35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特别扶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据悉,特别扶助金经费由中央和财政共同承担。
小贴士: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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