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职工除退休、出国定居外,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也可领取待遇。领取方式更为灵活,可一次性、分次领取,还新增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转移方面增加了可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转移,便于人才流动。企业年金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当于未来可能会多领一份养老金。
焦点问答: 问: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问:“企业年金”必须缴纳吗? 答:企业年金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为企业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国家并不强制要求建立。 问:“企业年金”该缴多少钱? 答: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问:“企业年金”待遇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答: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问:换企业工作,“企业年金”能转移接续吗? 答: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问:辞职后,所缴的“企业年金”怎么办? 答:职工辞职后,企业应当对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及投资收益作归属处理。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重新就业后或者未就业等情况期间,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按照上一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向管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问:如何查询“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情况? 答: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都能为职工提供一定的查询渠道,如网上查询系统、个人网银、自助终端、ATM、电话银行、柜台等。职工可以通过自己的账户管理人提供的渠道,查询包括个人缴费在内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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