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九寒冬,零下近十度的低温,挡不住空气里渐浓的年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院内,侦查监督科科长周红梅将案头的材料逐一认真整理好,送到案件管理中心,已是晚上六点半。此时,华灯初放,远处的街头不时还燃起几簇璀璨的烟火。周红梅伸展了一下疲惫的身体,走出办公大楼。让她感到舒心的不仅是美丽的夜色,更是所办案件的当事人黄某等3人可以赶在年前,与家人团聚。
就在前一天的下午,周红梅收到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陈某、张某等6人涉嫌电信诈骗案的材料。陈某、张某通过短信形式,自称受害人的领导或亲属,以各种理由,赢得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通过ATM转账汇款后迅速雇人取走。先后作案5起,诈骗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30多万元。
阅卷后,周红梅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其中,陈某、张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证据确凿,可以认定为主犯;“中间人”马某明知陈某、张某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还开车帮其取款,并四处联系、雇用其他取款人,可以认定为从犯。而黄某、秦某、孙某3人受马某雇用和指使,在诈骗得手后,到取款机取款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问题,周红梅犯了难。黄某等3人交代,每次取完钱,马某会给他们三五百不等的“跑腿费”,他们也猜到这些钱可能来路不正,估计是“黑钱”,但并不知道是电信诈骗得来的。
究竟黄某3人取钱、赚取“跑腿费”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而且春节渐至,嫌疑人还在看守所刑拘,如果不予认定,应当释放,尽快让其回家过年。
在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周红梅组织全科人员进行案情讨论。最终经过讨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黄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并得到院领导认可。于是,周红梅趁午饭时间抓紧制作完相关文书。当日下午,该院依法对黄某等3人作出不批捕决定。黄某等3人当即被释放回家。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传杰 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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