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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四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卖淫嫖娼强制收容教育与宪法相抵触

呼吁四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卖淫嫖娼强制收容教育与宪法相抵触


说到“收容教育”,是指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在2014年,演员黄海波就曾因嫖娼而被收容教育半年的时间,在当时引发了社会关注。这也是依据现行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被收容教育者,将面临6个月到2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那么,朱征夫认为这项制度到底存在哪些与《宪法》《立法法》相违背的情况?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是什么?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制度跟已经废除的劳教制度相似,都是由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朱征夫: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个处罚生效以前,是没有举证质证,没有辩护,也不开庭审理,也没有回避,也没有上诉程序,它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这个时候人已经被关进去了,处罚已经生效了……所以它很容易被滥用,而且就公安一家说的算。所以它既不符合程序公正,又处罚过重,还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不符。

早在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多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时至今日,田文昌律师仍然强调程序公正性的意义。

田文昌:由于没有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就限定人身自由,这是违背司法原则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剥夺了自行辩护的权利,也剥夺了律师替他辩护的权利。

朱征夫今年准备的一份提案,是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强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朱征夫:这个收容教育制度主要是靠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它是个行政法规,不是法律,不能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所以它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时我们《宪法》里也有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个制度的存在也是跟法制统一不一致的。

朱征夫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背了《宪法》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不仅没有纳入《行政处罚法》里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也打乱了《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我国《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定罪免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缓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征夫:人家犯罪行为都不一定关两年,收容教育动不动就把人关六个月到两年。按照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规定,如果你不服管理的话,还可以延长。这就把刑罚秩序打乱了。

朱征夫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两会期间,持续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朱征夫: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个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自己一家就可以定,没有响应的监督,这种制度不应再继续存在。

田文昌律师分析,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了,收容教育制度也应该废除。

田文昌:这种行为的性质,远远低于劳动教养行为的危害性,当初作为劳动教养都废除了,这种制度还不废除,从立法的均衡性来说也是有问题的。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朱征夫再度撰写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朱征夫:宪法多么重要,是根本大法,她的生命在于实施,她的效力也在于实施。对于那些不合宪的要有处理手段,来表示《宪法》是有权威的。

央广记者:孙莹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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