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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8年03月07日 14:40 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盟市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按照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五个一批”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确保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规范议事程序和规则,统筹各类救助资源,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遇到的就医、教育、住房等困难。健全完善特别救助金制度,充分发挥特别救助金救助方式灵活、救助额度高的制度特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

  三、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

  (一)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区域统筹工作。已经开展综合认定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综合认定指标设置,具体指标原则上采用统计等部门公布的数据,逐步推进认定指标从地域内相对公平向既注重公平又相对科学转变,确保指标经得起实践检验。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还要考虑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在此基础上,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地区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低保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开展综合认定和修订认定办法的地区,要科学设置各项认定指标,具体认定办法要经盟市民政局审核把关后实施。

  (二)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参照《内蒙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参考)》,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定期复核、定期报告等工作要求,形成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有序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常态。各地区要按照是否承包土地、草场等农牧业生产资料、是否参加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准确区分城市和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并相应做好城乡保障标准确定、低保对象信息系统录入和定期复核等工作。各旗县(市、区)要积极创新公示方式,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审核审批结果及在享对象的公示力度,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盟市要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跨旗县数据核对、跨盟市数据审核推送等主体责任。旗县(市、区)要落实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核对申请受理、核对报告生成和反馈、核对信息调查核实、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综合判定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责任亲属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同时,完善核对工作操作流程,坚持“逢救必核”,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按季度核对,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核对。强化核对信息安全机制,制定核对平台、核对机房、核对数据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核对档案管理,确保核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完善分散供养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细化照料护理服务内容,组织开展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护理服务受托方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落实到位。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失能特困人员数量、供养需求和现有养老机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整合、关停乡镇敬老院。切实加强供养机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食品、医疗等管理制度,推进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护理人员配备,完善护理型基础设施,提升供养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五、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及时调整救助封顶线。落实旗县(市、区)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主体责任,按照困难群众的实际医疗救助需求足额配套地方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兑付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不中断。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档实施,确保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各地区要结合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旗县(市、区)间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交叉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情况。强化检查结果运用,以检查助推责任和政策双落实。自治区将建立交叉检查和暗访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监督检查和暗访,并将检查和暗访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推动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同时,各地区要按照聚焦从严要求,强化底线意识,将社会救助规范管理落实在行动中。按照民政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抓好民政部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做好兜底脱贫工作。

  七、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区要认真按照自治区民政、财政、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快培育承接主体,制定完善购买机制,将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自治区安排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引导资金,择优支持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示范地区。按照“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条件、有工作经费”的标准,稳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达到“四有”标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得到明显增强。

  八、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卡)等方式,着力做好低保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解决政策宣传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让困难群众真正明白、理解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救助政策社会知晓率,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3.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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