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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僵尸企业”细化简易注销

破解“僵尸企业”细化简易注销
2018年03月08日 18:36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破解‘僵尸企业’难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细化、规范企业简易注销快速退出机制,加大存量消化力度。”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裁石文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他建议,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明确企业简易注销情形适用、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形式、主体责任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问题,为全面推行简易注销提供法律保障。

入市容易退市难

  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在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为解决企业“入市容易退市难”的问题,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石文先指出,由于各地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意见》的精神理解以及把握尺度上的不一致,导致很多应退、想退的“僵尸企业”仍旧无法享受政策红利。

目前机制不“简易”

  在石文先委员看来,简易注销机制需进一步细化规范。

  首先是适用范围。国家层面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及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限定为“个体工商户”各地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于“企业”,从实务来看,是否“开业”难以判断。而从清算角度,是否“开业”并不重要,关键是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因此,石文先认为应当把“未开业”标准直接去掉。

  其次,部分地区的标准是企业进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殊不知“僵尸企业”往往是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石文先认为,对于经营异常名录中的企业,如公告结束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也应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则不予适用。

  再次,关于公告期限问题。各地一般都要求公告,但期限并未统一,10天、15天、30天、45天均有。鉴于公司法明确规定45天,从保护潜在债权人的角度出发,45天较为妥当。在公告形式上,也应进一步明确为网上公告。

简易机制尚存障碍

  由于简易注销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加以配合才能更有力推进。比如,法院如果对简易注销程序的做法不认可,以工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工商机关败诉,这项改革就根本无法为继。

  石文先认为,如果法院判决工商部门败诉,应当追究注销承诺人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无过错的具体经办工商工作人员不应追究责任。

  多地规定简易注销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出具清税证明。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同样也需要相关部门配合。

  “在此方面,部分地区正在试点建立相对统一的行政许可局,这对于加强部门间行政许可的协助,应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石文先说。

赋权工商强制销户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僵尸企业”相关人员拒不配合企业注销,除了可以进行小额的罚款外,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强制注销。对此,石文先提出:“在剥离注销与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工商机关应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注销,从而彻底解决无效市场主体数量庞大的问题。”

  石文先建议做如下制度设计:两年内不申请注销的,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告,半年后仍未申请注销的,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强制销户(为以示区别,凡主动申请的,命名为注销;未主动申请的,命名为销户)。同时规定在强制销户情况下,企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在一定年限内承担无限责任。

  石文先特别提到:“市场退出机制属于立法上的顶层设计范畴,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全国统一,应当及时在各地试点基础上,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张博 岳铼 梁成栋 见习编辑 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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