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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虐待动物入刑?动物福利保护立法不能单兵突进

马上评|虐待动物入刑?动物福利保护立法不能单兵突进
2018年03月13日 13:58 澎湃新闻
3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在回应有关动物保护的问题时表示,“针对宠物保护的立法……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现在为止还处在研究和探讨阶段,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可能一时半会看不到实质性的进展。”
王超英说的是“针对宠物保护的立法”,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对“虐待动物罪入刑”立法呼吁的回应。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一份关于将虐待动物罪写入刑法的议案,认为“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危害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刑事法律缺失,这些伤害动物行为也导致公众的愤怒和恐慌,影响治安。”
在“虐待动物入刑”立法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并不意外。因为动物福利保障的立法,无论是宠物保护立法,还是“虐待动物罪入刑”,都不应超前于我国立法的现实阶段,或者说,现阶段国情。
与其他很多领域不同,“虐待动物入刑”的正当性依据及范本,主要都来自于西方发达社会的既有法规,支持者更多强调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本身当然没有什么错,但一个领域与国际接轨的单兵突进,所传达的信息,就可以做多面解读了。
纵观动物福利在观念普及和立法等方面的历史,可以很明确,这种观念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是人类社会对自身成员,对他们的同类的权利保障达到相当高程度后的一种必然溢出,是社会现代化之后的观念“奢侈品”。如果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强调“动物福利”,必然带来某种现实扭曲。
动物福利甚至“权利”扩张,必然是人类自身权利保障普遍实现后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一部分对动物福利异常关心的人群权利扩张的结果。当然,没人会否认,在现实和传统乃至法律意义上,被认为既有行为侵害了动物福利的另一部分人,他们的权利必然因之受损受限。所以动物福利的立法,归根到底是人类社会内部权利边界的再调整。
这种情况下,在权利将受限的人群,甚至在旁观人群看来,主张虐待动物入刑的人们,就有责任证明,这种调整没有超前于我们的社会现实。当然,这种举证的难度,远远高于提交一个动物福利保障的提案。
会有人说,人的权利与动物的福利,是并行不悖的两个范畴。其实不然。动物福利和人的权利之间,不是一类人与另一类人之间的比较,也不是在一类动物和另一类动物之间的比较。比较,或者说,现实的对照,存在于人和动物之间。一个社会给予动物福利的保障如果在立法上过于超前,则无法回避某种道德风险。这两者是必然被联系起来看待的。
“虐待动物入刑”提案的提出者,也是很少见的明确强调“虐待动物”或类似事件会“导致公众的愤怒和恐慌,影响治安”的。鉴于在一些呼吁支持类似提案的论坛上,该逻辑现实的例子是“高速路围堵贩狗车辆”这类事件,但这恰恰是从“社会秩序”角度、而非“动物福利”角度着眼的。这也可以证明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单兵突进,暂时看来并不能成为多领域权利维护的样板路径。
除了以上原因,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推进,还受到我国地域面积辽阔,经济、文化发展相对不均衡等因素的限制。很多支持者对“立法”、“定罪”、“入刑”等不同程度保护的混淆,也使讨论更为复杂。
在“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可能一时半会看不到实质性的进展”这个前提下,更具可行性的做法是,暂时回避“入刑”,在全国范围内,将保障动物福利、反对虐待动物以宣示性条款的方式进入法律(可参照“大学生不刻苦学习违法”的段子式争议)。
而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也让通过地方立法,寻求建立以行政管理和约束为主,形成与我国立法现实水平相匹配的动物福利保障体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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