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被质疑来源不明,回应称“合法合规”
3月22日下午,针对网传鸿茅药酒组方中的“豹骨”来源不明一事,鸿茅药酒官网所显示的宣传负责人刘松波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应称,“我们的豹骨是合法合规的”。
近日,互联网医疗自媒体“春雨医生”发文质疑称,鸿茅药酒组方中的“豹骨”来源不明,并且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在瓶身及包装上贴专用标识。该文随后得到众多动物保护工作者的转发和讨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药材“豹骨”来自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
云豹和雪豹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不过国家食药监局2006年的一份文件显示,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但“春雨医生”质疑,灌装鸿茅药酒每年达3000万瓶,需要用到的巨量豹骨是从何种渠道获取?
对此,刘松波表示,公司仍在对其他质疑进行商讨,“可能在下周答复”。
豹骨来源不明?
1987年实施至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药材“豹骨”来自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而两者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之列,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
据鸿茅药酒官网在线客服介绍,鸿茅药酒的所有规格药酒都使用了67味中药的配方,“豹骨”便是其中之一,药酒属于纯中药非处方药品。
“春雨医生”的质疑文章引用了国家食药监局2006年的一份文件。
该文件显示,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不过,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其中,文件进一步说明,“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此文件文案号为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
也就是说,国家食药监局从2006年起,便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只能使用库存的豹骨,并建议企业考虑其濒危状态申请不再使用。
鸿茅药酒官网2016年8月31日的一篇文章曾对使用豹骨的流程进行了说明:“我们每半年将相关材料和采购量向药监局与国家环保机关申请。国家机关将申请转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评估后交医药公司;先查验是否是豹骨,再查验豹骨的来源是否合法。查明有且合法后,再由专家组验证豹骨的质量,鸿茅药业再按申请量采购。所以说,大组方在用量上精确到天平级,在用法上精管到毫厘级。”
不过,参照上述食药部门的文件,该说明并未解答豹骨来源的全部疑惑。
工商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灌装鸿茅药酒为每年3000万瓶。
“春雨医生”质疑,即便合法,鸿茅药酒的需要用到的巨量豹骨是从何种渠道获取?
对此,3月22日下午,鸿茅药酒官网所显示的宣传负责人刘松波回应称,“具体情况我还不太了解,但我清楚的是,我们的豹骨是合法合规的”。
“未使用专用标识”
“春雨医生”认为,同样从2006年起,含豹骨中成药就应该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而鸿茅药酒瓶身及包装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标识。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国家林业局2003年确实曾发布有关通知,通知称,“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随后,该标识于2015年6月1日更新版本,但仍旧延续使用。
2017年最新版本《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药酒是否依法标识,澎湃新闻咨询鸿茅药酒官网在线客服,未得到任何答复。
上述宣传负责人刘松波表示,公司仍在对标识等其他质疑进行商讨,“可能在下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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