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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岳检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岳池藤菜火锅串串香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藤友财,经营场所岳池县九龙镇先锋巷正祥雅居19号,在四川省岳池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与本院联系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至本院。联系电话:0826-5277036,地址: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160号,联系人:唐波、罗敬哲。特此公告。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杭下检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审查起诉的徐中华、汤青雲、徐义达、张月梅、冯思、吴圆女、吴敏涛、朱梅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徐中华等人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白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益来,联系电话:0571-8195787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杭下检民公告〔2018〕2号

  本院在审查起诉的邵仕英、何丰平、黄胜龙、章颖华、万志辉、吴仕国、张华燕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邵仕英等人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白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益来,联系电话:0571-8195787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杭下检民公告〔2018〕3号

  本院在审查起诉的何和福、伍大萍、何远生、武猫鱼、徐新文、吴满荣、李洪辉、徐风华、张海勇、卢财华、张燕、杨诗君、章少勇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何和福等人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白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益来,联系电话:0571-8195787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杭下检民公告〔2018〕4号

  本院在审查起诉的艾世峰、徐振宇、汤建长、吴菊桂、涂营文、何云飞、何小伟、章苏娇、汤亚玲、徐振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艾世峰等人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白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益来,联系电话:0571-8195787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杭下检民公告〔2018〕5号

  本院在审查起诉的何加兴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何加兴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白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益来,联系电话:0571-8195787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苏检吴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国安于2017年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广场经营淮南牛肉汤店期间,为招揽顾客,将疑似罂粟壳物质放入汤料中予以违法添加。本院现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滨溪路1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电话:0512—65257574。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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