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尊长”之下,岂有尊严

“尊长”之下,岂有尊严
2018年03月30日 07:11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张田田

  

  

  

  邓廷桢像

  “儿媳拒奸”事件中,在社会层面,儿媳受到的道德压力非常沉重,那些有识之士同情弱者的言论固然令人佩服,但道学先生的苛刻标准更符合当时的社会观念;在法律层面,虽有个别免罪,无非“法外施仁”,“拒奸”条例虽有局部松动,对以下犯上的“逆伦”处罚仍然严格,拒奸杀翁仍科死刑,便是明证。

  表面上看,防卫者致人伤、亡,是拒奸可能造成的两种常见结果,从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角度来看,如规定“妇女拒奸杀人勿论”,则伤人自然也不负法律责任,即被防卫的强奸者无论是伤而未死,还是一命呜呼,防卫人均可免责。但“妇女拒奸杀人勿论”之“人”,却不是所有人——儿媳拒奸场景中的侵害者即公公,不包含在此种“人”之内。同为拒奸致人死亡,却因身份的不同,而使得拒奸者的命运生死悬隔。

  根据《大清律例》,妻殴伤夫之父母(即其公婆),应科斩罪,如“殴毙”公婆即殴打致死,处凌迟极刑,也就是将婆媳、翁媳名分,比作父母与子孙的至亲尊卑关系。但拒奸情由下致公公伤亡,应另当别论:儿媳拒奸,伤及公公,情有可原,罪可免科;如果导致公公死亡,则法不容情,儿媳必得死罪,为被杀者“抵命”。即是说,在特定情境中,因杀人者与被杀伤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立法者对导致伤亡结果的行为起因即“拒奸”情由虽不能否认,但对拒奸者的防卫限度标准却更加严苛。

  嘉庆年间因邢吴氏案而修改法律,规定当儿媳因拒奸不得已伤翁时,由法司查明情况、虚拟死刑并说明拒奸情节属实,奏请皇帝法外施仁、赦其无罪。其背后的理由便是,被伤者本身便是蔑视纲常、咎由自取。但这一规定仅脱胎于公公因儿媳拒奸而受伤的个案,若拒奸时将公公杀死,儿媳的命运如何?

  清代有关妇女的家训现实,她们被教导要以名节为重;广为流传的“烈女”“贞妇”事迹,显示出她们对贞洁的重视甚至重于生命。而强奸事发仓促,男女力量悬殊,难以根据道学先生高谈阔论的“婉转以求,继之以泣,不得,请死于翁”等来行事,她们拼死反抗之下,也就很难顾及到对方本为尊长的身份。所以,拒奸殴毙公公,与殴伤情形其实只有一线之隔,拒奸者所面临的人身、精神方面紧迫威胁毫无二致,致人伤亡,同属迫不得已、被逼无奈而情有可原。

  因此在道光年间,因儿媳拒奸致公公死亡这类案件频发,“儿媳拒奸”例又出现了新的修订动向。安徽巡抚邓廷桢提交奏折,开篇为立法的空白找理由,称圣主治下,公公因欲行乱伦之事而被儿媳拒奸杀死,挑战社会道德的基础即伦理纲常,常人不忍睹、不忍闻,却“例无治罪专条”。然后话锋一转,列举新近案例,如道光十年(1830年)四月,“陕西留坝厅民妇林谢氏被伊翁林帼亨强奸不从将其茎物割落因伤身死”、林谢氏被判斩监候一案,对林谢氏拒奸而杀翁“只欲苟全名节,无暇计其死生”给予强烈同情。继而,点出对礼教与法律下拒奸者的困境和不幸:“名节名分既难两全,被奸拒奸总有一失”,并回应了那种要求妇女应“舍生取义”、先行自尽的论调,“此则责备贤者之词,非乡曲愚妇仓猝之际所能计及”。最后,上奏者斟酌情、法,折中于“妇女拒奸登时杀死凡人,律得勿论”与干犯尊长,“伦纪所关”的可悯与重情之间,建议将林谢氏案的判罚作为同类案件的指导,并设法保证此种监候量刑可在秋审中“免勾”即不列入死刑立即执行名单,并缩短其羁押年限,争取在三两年中便“准其减等,离异归宗”。

  对此,刑部罗列多个相关案例,如道光三年内(1823年)直隶的张张氏被公公强奸,与丈夫同谋杀死公公案,道光四年(1824年)四川的薛傅氏拒奸用斧砍死公公案,道光七年(1827年)黑龙江的伊尔根觉罗氏在夜间拒奸戳死公公案,论证将拒奸致公公死亡的儿媳量刑从“凌迟”减为“斩监候”是体谅人情、矜恤贞妇,值得载入法律中,统一处断。但安徽巡抚尽快释放拒奸妇女的提议则被否决。

  无独有偶,光绪年间,“清末四公子”之孙宝瑄读一份案卷,生父强奸已嫁之女,女抗拒不从,致父立足不稳、碰伤头部,流血身死,刑部着眼于“亲女致死生父”案情,关乎服制,严格依律处断,将女犯拟斩监候。孙宝瑄则着眼情理,展开批评:“其女本无致死其父之心,其父自有取死之道,女岂特无罪耶,当赐旌表彰其贞节,独奈何犹欲抵死?”其论调是受包世臣议山东黄某案的影响:认为包世臣所言妥当:“当翁行强暴之时,翁媳之义已绝,安有所谓尊长?!”

  由此可见,直至晚清,尊卑长幼身份仍极大地制约“防卫限度”,进而对“拒奸杀人”案的量刑施加决定性影响。至清末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将子妇拒奸殴伤、殴毙公公两项条例,合二为一。“儿媳拒奸”的认定标准相通,但实质结果不同:公公伤而未死,刑部根据“拒奸”情节,请示皇帝将儿媳免罪,则儿媳获释指日可待;若公公已死,便将儿媳判处斩监候,等待她的虽非死刑立即执行,但长期羁押的牢狱之灾则在所难免。

  至于借鉴域外经验所勒成的近代刑法《钦定大清刑律》中,总则、分则的体例变革仅是形式,而正当防卫载入总则,成为“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章的组成条款,则是前所未有的立法思路变革——原理一以贯之,消解了各类“拒奸”分设多条之必要。正当防卫制度的引入,“贞妇拒奸”“少年拒奸”减免罪责并无争议;然而,其阻力恰恰来自“防卫尊长”问题——纲常礼教的根深蒂固,仍使得此制度难以落地。礼法之争,便包括子孙反抗尊长的不法侵害,能否依正当防卫免责等问题。经资政院激烈争议,1911年新刑律颁布时,附加《暂行章程》中包含对尊亲属防卫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要求。由此,刑法的近代化退让于礼教的本土性。直至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实施前,“防卫尊长”的禁限,仍有遗存。

  (未完待续)

死刑公公尊长
新浪新闻公众号
新浪新闻公众号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左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图片故事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