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地藏经》有云:“若有众生,盗窃常住财物、谷米、饮食、衣服,乃至一物不与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然临湘就有两名男子将歪念动到了寺庙里的功德箱上。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玉某、韦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玉某、韦某进入临湘市长塘镇东湖庙,由玉某望风,韦某实施盗窃。韦某将一头缠有双面胶的卷尺伸入功德箱中,粘取箱中的现金。二人先后在大殿和观音殿的功德箱中盗窃现金5450元。韦某分得3450元,玉某分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玉某、韦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寺庙是香客烧香拜佛、许愿祈福的地方,其设立的功德箱是为了方便香客行善积德、随缘布施,而非成为个人的“取款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玉某、韦某进入临湘市长塘镇东湖庙,由玉某望风,韦某实施盗窃。韦某将一头缠有双面胶的卷尺伸入功德箱中,粘取箱中的现金。二人先后在大殿和观音殿的功德箱中盗窃现金5450元。韦某分得3450元,玉某分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玉某、韦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寺庙是香客烧香拜佛、许愿祈福的地方,其设立的功德箱是为了方便香客行善积德、随缘布施,而非成为个人的“取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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