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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友忘拔钥匙,寝室物品丢失,他该承担什么责任?

舍友忘拔钥匙,寝室物品丢失,他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8年04月06日 17:14 央视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宿舍是我家,维护靠大家

我亲爱的“家人”呐,

您能把钥匙落门上!

兄弟,丢这么贵的东西

你若不担责,我可如何是好?

1Q1

我想咨询一下,最后出门的室友把钥匙落在了门上,因此导致寝失贵重物品丢失,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1:

你好!这需要根据你室友的主观状态来分析。

首先,由于你室友把钥匙落在门上的事实,不会必然引起偷盗行为的发生,出现丢失贵重物品的情况只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之一,因此需要分析你室友的过错程度。如果说你们宿舍物品丢失,造成财产损失,恰好是由于你的室友忘记拔钥匙造成的,那么他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追回财产或无法全部追回财产的情况下,你的室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建议你们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室友之间的矛盾冲突,另外遭遇了盗窃也要及时报警,争取早日抓获嫌疑人,弥补财产损失。

2

Q2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有北京户口的父亲,孩子也办理了北京户口,但实际由母亲抚养,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现母亲申请变更抚养权,该怎么办?

A2:

你好!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你情况的描述,父母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一般来说,抚养权归一方的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就需要看离婚协议上是否明确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 现在由于母亲一方想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提醒:若孩子年龄大于10周岁,则可根据其意愿变更抚养权;若孩子年龄不满10周岁,可收集与母亲生活更有利的一些证据,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一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3

Q3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弟弟跟他的朋友于2017年8月底以28万接手了一家别人加盟的店。钱已给清,也签了合同,但到现在店也未转给我们。房东以前店主违约为由(他们签合同说房子只能使用不能转让,我们并不知情)不让店铺开门。前店主拿着钱走了,不接电话,我们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们遇到的情况相当于二房东擅自转租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房东与前店主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允许其转租的,房东有权解除其与前店主之间的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就会导致你们和前店主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无法联系上前店主,你们可以去起诉前店主,要求他返还钱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

Q4

您好!我一个前同事,向银行贷款,没有经我的同意,担保人写了我的名字,留了我的电话号码。现在银行追债到我头上,天天打电话来骚扰我,我该怎么办?我要用什么法规来制止银行对我的骚扰?

A4:

你好!遇到的这种情况应当及时与银行沟通,说明你的情况,否则银行会认为你是担保人,累积到一定数额的时候还有可能对你前同事和你本人共同进行起诉。

根据你情况的描述,你不是该贷款的实际担保人。这种情况下,你首先要及时与银行沟通说明,如果无法解决,建议将该银行和你前同事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银行与你前同事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你为担保人这一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成立的合同为自始无效合同,该贷款合同中担保部分非你本人意愿也非你本人签字,因此对你不生效。在诉讼过程中,必要时可能会进行笔迹鉴定。

另外,如果银行的催款行为影响到您的正常生活,您可以向银行的管理部门或者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

5

Q5

一个朋友欠我钱,给我打过借条,三年了都没还我。我去法院起诉,法院说过了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

A5: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推测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分三种情形回答您的问题:

一是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还款到期后的两年内您必须行使权力,否则即丧失诉讼的权利。

二是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该情形下,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出借人可在借款次日起20年内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也可以随时还款,但是一旦要求还款,这一天就视为还款日,次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两年内如果出借人再没有催款,也会超过诉讼时效。

三是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从出具欠条次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感谢值班律师:

(杨文晰 江苏南京)

(王雪薇 江苏南京)

虽不能抚平你皱起的眉

却可以用答复让你宽慰

实习小编 | 赵泊越

实习法务 | 商雅岚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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