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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抓医生后又起诉律师 微信公号发文是否侵犯了鸿茅的商誉?

跨省抓医生后又起诉律师 微信公号发文是否侵犯了鸿茅的商誉?
2018年04月18日 18:04 法制网
原标题:跨省抓医生后又起诉律师 微信公号发文是否侵犯了鸿茅的商誉?

这两天,“鸿茅药酒”以及其出品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公司)获得广大网民和各路媒体的空前关注,持续成为舆情讨论热点。而让它们跻身“网红”行列的最主要原因,则是源于鸿茅公司维护其自身名誉权所采取的一系列操作:

鸿茅公司先是因为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撰文称鸿茅药酒是“毒药”,而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对其进行跨省抓捕,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紧接着又因为律师程远在自己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该公司以严重诽谤鸿茅药酒声誉为由将他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已于4月9日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宣判。

同样是网络发帖,为何医生会被跨省抓捕,而律师却被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发文以进行案例讨论的行为,是否真如鸿茅公司所言侵犯了其商业声誉?

对待他人的质疑,鸿茅公司一再选择用高调的维权方式,以捍卫自己的商业信誉,是否为明智之举?

为此,法制网记者独家采访了具有多年侵权诉讼维权经验,来自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聪律师。

律师网络发帖是否侵犯了鸿茅公司商业声誉?

据悉,程远律师于3月5日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鸿茅公司于3月8日发布了一份名为《对于一些自媒体严重诽谤我公司商誉的严正声明》。

事后,鸿茅公司曾和程远沟通,希望他删掉那篇文章,但遭到拒绝。随后,鸿茅公司认为上述文章采用了侮辱性语言和大量道听途说的不实数据,恶意攻击鸿茅药酒,而对程远提起了诉讼。

据了解,程远在文章中,以鸿茅药酒的某款广告为例,分析了其中涉嫌违法的内容,并认为药监部门在广告审批时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标准,指出行政处罚不力是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为了进行经验交流,律师网络发帖对实例进行分析讨论,在律师界是十分普遍的做法。那么程远所发文章的内容是否侵犯了鸿茅公司声誉?

对此郭聪认为,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程远所发的文章在内容上是否属实,以及他是否发表了恶意侮辱对方的言论。

 “如果程远在文章中所援引的内容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在食药监总局的官网上也能查询到的话,那么鸿茅公司所称的‘程远采用大量道听途说的不实数据’言论并非属实”,郭聪说。

此外,郭聪表示从程远的文章可以看出,他发布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分析鸿茅药酒的某则广告涉嫌违法,而对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提出质疑,并非是恶意诋毁鸿茅公司。

由此可见,程远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发稿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鸿茅公司的商业声誉权。

同样是网络发帖,医生和律师“待遇”不同

同样是网络发帖,又都是被鸿茅公司认为严重侵犯自身的商业声誉,为何医生谭秦东和律师程远受到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根据有关部门所公布内容看,目前并没有直接表明为何鸿茅公司只对程远采取民事诉讼的相关说明。但郭聪认为,鸿茅公司应该不会仅仅因为谭秦东和程远两位当事人职业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郭聪看来,鸿茅公司因为谭秦东网络发帖而对其进行跨省抓捕的作法,已陷入被全国舆论“口诛笔伐”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控制负面舆情的继续扩散,鸿茅公司对于他人的质疑声音,即便不能接受,所采取的维权方式的猛烈程度也必将有所收敛,否则再次贸然对程远采取和对谭秦东相同的方式,极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所以,面对他人再次对自己说‘不’时,在无法容忍的情况下,鸿茅公司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是意料之中的事”,郭聪笑言。

根据提请批准逮捕谭秦东决定书中显示,鸿茅公司认为他的文章给自己造成了近140万元的损失。

 郭聪表示,或许茅鸿公司认为程远的行为并没有对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证明140万元的损失与谭秦东的文章有直接因果关系?又如何证明程远的文章没有造成损失?所以,鸿茅公司的维权手段,并非是根据他们所认为的’侵犯商业声誉权’行为性质,而依据法律行事。法律的尺度和个案的权威在鸿茅公司看来过于随意,并且他们选择维权方式也比较任性”,郭聪说道。

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地面对他人说“不”?

对于企业来说,商业声誉是它的生命线。企业由于负面新闻而导致公众产生信任危机,最后被迫关门大吉的事例屡见不鲜,所以,法律赋予企业,面对损害自身商业声誉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以进行回击。

但是郭聪指出,并不是任何质疑声音都会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自身的商业声誉。当今网络社会资讯如此发达,任何不正确的质疑,都会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被消费者自动剔除,而留下的基本是正确反映企业所存在问题的建言之音,所以,企业应该理性对待他人说“不”。

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合法的社会舆论批评监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有正当表达批评、质疑意见的权利。

郭聪表示,鸿茅公司作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所以,对社会公众出于正当目的做出的网络评论、舆论监督,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因此,面对他人说“不”,鸿茅公司应该秉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照检查和反省自己,通过改进的方式来回应社会公众所提出的质疑。

“而把自己置于受害者的角色,对待任何质疑声音决不姑息,选择以诉讼方式打压社会公众的监督,绝对不是企业维权的理性之选,”郭聪强调说。

文章来源 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见习记者:买园园)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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