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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贩卖淫秽视频,每部售价5-10元,七人被判刑

微信贩卖淫秽视频,每部售价5-10元,七人被判刑
2018年04月19日 11:17 澎湃新闻

作为当前中国普及程度最高的即时通讯APP,微信构建了人际交流的重要平台,但也为利用平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贩卖“小视频”牟利的案件,七名被告人均因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锒铛入狱。
2016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就是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严某某应约于2016年8月底加入并享有23%提成,负责招聘和管理相关人员。至2016年9月1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共招聘罗某某、刘某永、曹某某、梁某、张某某及郝某、孙某、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员工通过微信贩卖淫秽视频,其中部分人员竟是通过劳务中介介绍。相关淫秽视频每部售价5-10元,其中9月1日至12日的经营数额就高达24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初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9560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900余个。被告人刘某永于2016年4月底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8304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800余个。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7月上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23091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2300余个。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8月中下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9472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900余个。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上旬参与本案,2016年9月1日至12日营业额为人民币15260元,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500余个。传播淫秽物品速度之快,数量之多,触目惊心。
庭审中,相关被告人的辩护人除了提出初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外,同时认为由于科技进步造成短时间内出售大量视频,由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有悖公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严某某、罗某某、刘某永、曹某某、梁某、张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数量均超过500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被告人刘某、严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科技进步非实施犯罪的理由,即使科技进步,本案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六百三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曾几何时,路边小摊兜售光碟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要违法方式,随着数字化资源的普及与线上网络平台的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的途径已经被大大拓宽。类似线上发布广告、会员入群交流、网盘传输数据的新型传播方式,速度快、影响面广、犯罪手段隐蔽,甚至使得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成为月入不菲的“热门”行业,由此衍生出多人结伙作案,甚至公司化经营的情况,在短时间内就能违法获利达数十万余元,传播淫秽视频上千个,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新形式。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微信贩卖淫秽视频七人被判刑!》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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