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阳法院调解一起租赁挖掘机引发的纠纷
湖南法院网讯 租赁挖掘机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常见问题,但是,租赁挖掘机产生的不仅仅是租金,还会涉及其他费用,因此容易引发纠纷。
刘某于2016年8月14日、2017年7月27日两次与一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书》,将自己的挖掘机租赁给项目部使用,约定租金为32000元/月。项目部使用挖掘机施工建设了污水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项目部尚欠刘租金160000元、场地转运费2000元、挖掘机工时费970元、运土费280元,共计163250元。刘某多次催讨,项目部一直未付。2018年1月2日,刘某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项目部所属的公司支付163250元。
公司应诉后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项,但现在工程未完工,未达到支付条件,工程完工还需2-3个月,另外,2018年2月15日,公司支付了刘某50000元,尚欠11万多元,希望法院调解处理此事。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刘某1325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刘某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其他双方无异议。
刘某于2016年8月14日、2017年7月27日两次与一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书》,将自己的挖掘机租赁给项目部使用,约定租金为32000元/月。项目部使用挖掘机施工建设了污水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项目部尚欠刘租金160000元、场地转运费2000元、挖掘机工时费970元、运土费280元,共计163250元。刘某多次催讨,项目部一直未付。2018年1月2日,刘某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项目部所属的公司支付163250元。
公司应诉后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款项,但现在工程未完工,未达到支付条件,工程完工还需2-3个月,另外,2018年2月15日,公司支付了刘某50000元,尚欠11万多元,希望法院调解处理此事。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刘某1325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刘某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其他双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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