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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原告撤诉 广济药业子公司原董事长辞职案庭下调解

独家|原告撤诉 广济药业子公司原董事长辞职案庭下调解
2018年04月20日 19:08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独家|原告撤诉 广济药业子公司原董事长辞职案庭下调解

本报实习记者 阎俏如 记者 曹学平 北京报道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52.SZ,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子公司原董事长“辞职乌龙”事件持续引发关注。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渠道获悉,该案以原告撤诉、庭下调解的结果暂告一段落。

广济药业4月3日公告,公司近期收到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原告为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公司”)原董事长。

据悉,李纪新于2016年2月17日与广济药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其子公司济康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营销总监。

公告显示,2017年10月13日,李纪新因个人家庭原因,向广济药业书面申请辞去在济康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广济药业收到辞职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党委会及经理办公会同意其辞职,随后通知其配合公司要求完成了工作交接。

广济药业于2018年1月2日完成离任审计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在2018年1月9日向李纪新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李纪新称于2018年1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工作安排申请报告》。

李纪新认为,之前只是向广济药业申请辞去济康公司的职务,并不是向广济药业申请离职。李纪新对广济药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表示质疑,并于2018年3月8日向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执行《劳动合同》;补缴“五险一金”,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按原同等职级安排工作。

本案原计划于4月9日上午开庭,记者了解到,李纪新方面上交了撤诉决定书。撤诉决定书载明,原告经被告单位要求,同意撤诉,双方将进行私下调解。

记者致电广济药业方面进行核实,但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翔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于辞去职务的法律后果认识不一。李纪新认为他只是辞去职务,并不是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广济药业方面认为辞去职务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张翔认为,如果李纪新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理解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李纪新提出工作安排的申请就具有合理性。如果广济药业方面没有证据证明李纪新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广济药业方面败诉可能性会比较大。

另外,对于李纪新在2017年10月13日提出辞职,公司在2018年1月9日才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隔近3个月之久这一行为,张翔指出,假设李纪新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申请,一般情况下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天届满员工即可离职。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是多此一举,也增加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编辑:童海华;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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