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药驾”入法,能否让司机更清醒?

“药驾”入法,能否让司机更清醒?
2018年04月25日 06:10 新华日报
原标题:“药驾”入法,能否让司机更清醒?

一粒感冒药引发道路交通安全新思考:

近日,浙江一“奥迪”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引发人们的广泛讨论甚至呼吁“药驾”入法。相对“酒驾”而言,社会对“药驾”的安全隐患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服用哪些药物会导致“药驾”?对“药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罚?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走访了相关人士。

两大类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记者注意到,一般单方制剂的药物,比如专门治疗失眠的药物,在注意事项中都会标明,服药后避免驾驶车辆、从事高危或精细操作,以免发生意外。“最危险的是一些复方制剂添加有抗组胺(俗称‘抗过敏’)成分,因占比较低极易被忽略,其中常见的,就是感冒药。”江苏省中医院药学部主任姚毅分析,市面上常见感冒药基本都含有氯苯那敏或苯海拉明等抗过敏成分,这种成分有明显的中枢神经抑制作用,服用之后会有较明显的嗜睡、乏力、困倦等症状。由于这些药物常用、易得,如果用药时不加提醒,驾驶员很容易忽略其副作用而酿成祸患。

关于“药驾”引发交通事故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今年1月,深圳一车主服用感冒药后驾车,在宽敞明亮的道路上连撞3辆车,最后自己所驾车辆180°翻转在地。而国外一项关于用药导致的致命交通事故调查显示,吃扑尔敏等常见感冒药导致的事故占72%,吃抗抑郁和镇静剂类药品导致的事故占97%。姚毅告诉记者,含有镇静类和抗组胺两大类成分的药物,不管是单方还是复方制剂,驾驶员服用都要注意,需认真阅读相关事项。

服用这些药后多长时间可以正常驾驶?最简单的判定方法是看药效,如果服药要求为一天两次,那正常就是服药后12小时。“具体还要因人而异,因为个体对药物的代谢速度不同。”姚毅补充道,正规医院的临床医药师一般会对服药者做相应提醒。而记者走访多家社会药店发现,购买含有抗组胺成分的感冒药时,销售人员并未进行“避免驾驶”之类等相关提醒,且药物注意事项中对驾驶行为的影响也未作醒目标记。

“药驾”检测缺设备耗时耗力

去年11月,常州市三井岗龙城大道路口也曾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北向南缓慢行驶的小轿车右转弯时,因“反应迟钝”未能避让撞倒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莫非与出门前服用的感冒药有关?”事后惊醒的小轿车司机反思道。

常州新北交警大队广场中队王欢告诉记者,因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关于“药驾”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对于服药引发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现在也只能按照普通行为标准处罚。“况且没有检测设备,执法人员根本无法判定驾驶员是否服用了影响驾驶的药物。”

查处“药驾”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还因为相比“酒驾”和“毒驾”者行为会发生明显变化,“药驾”者表现出的明显行为异常很少,很难用肉眼判断。现阶段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时,通过简易检测设备即可初步判断驾驶员是否涉嫌“酒驾”或“毒驾”,短时间内即可知晓精准结果,但是对“药驾”却无从查处。

姚毅也告诉记者:“检测驾驶员是否服用了影响驾驶的药物,从医疗技术水平而言是可以实现的。但若要从百余种甚至几百种药物成分中进行提取比对,则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

立足实际将防范重心前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那么,是否有必要将所有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都归入“药驾”管理,并采取强制性管制和法律处罚措施呢?

“依靠法律,不如自律。”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表示,目前社会执法资源有限,且“药驾”执法难度较大,与其将“药驾”入法,不如将防范重心前移,通过对药物进行分类管理、对患者做到用药方面提醒,杜绝“药驾”事故发生。姚毅也认为,应提升临床医药师及社会药店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在购药源头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提醒,避免因不知情而“药驾”酿祸。

姚毅还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将药品进行“驾驶等级”列分——对药物成分进行分析,将影响驾驶行为的药物进行等级排列,并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显要位置标注提醒,提示人们服药后须多久才能正常驾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法是维护秩序的手段,立法成为诸多社会问题求解的一种路径。但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药驾”入法的现实情况下,每一位驾驶人员都应主动避免发生“药驾”行为,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本报记者 陈明慧

酒驾姚毅感冒药
新浪新闻公众号
新浪新闻公众号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左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图片故事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690-0000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2675637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1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