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
自2017年7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我院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作为保护环境资源有效手段,从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到实施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维护公益之路。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我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后我们在履职中发现,中牟县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存在一处堆积长达2年之久的煤灰山,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我院立即依据方案启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向县环保局、该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尽快清除煤灰山,并恢复土地原状。
主动履责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将该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我院多次组织县环保局、该街道办事处召开现场协调会。要求县环保局、街道办事处敦促煤灰山负责人将被污染的地表土壤彻底挖掘清理,恢复土地原状、生态原貌,并督促县环保局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全县区域内其他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处理。
主动探索用公益诉讼保护生态资源。2017年12月20日,由我院办理的朱群秀非法破坏农用地案在中牟县法院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涉案陶瓷城拆除,恢复林地原状。
作为河南省检察院批准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在案件办理中积极作为、忠诚履职,对资源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有益探索。面对被告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有效恢复这一问题,我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与中牟县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制定了科学有效的修复方案,保证生态资源恢复的科学性。面对恢复生态资源需要的资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函请法院对被告人相应资金账户予以冻结,保证了生态资源恢复所需资金。在被告人主动履行恢复责任方面,通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作出恢复土地原状的履行承诺书,保证了被告人对生态资源恢复的主动性。在规定的恢复期后,我院会同法院组织林业、土地、乡镇等相关部门依据修复方案对恢复情况进行验收,保证了恢复质量,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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