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自责不已,甘愿服判认罚。”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公开庭审时,被告人黄某痛定思痛地说。
黄某是海南省临高县的一名渔民,2017年4月7日,黄某驾驶渔船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港外附近海域(禁渔区)进行电拖网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84.3公斤。为获取更大收益,黄某又继续放网实施第二次电拖网捕捞,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民警查获,当场从黄某驾驶的渔船上缴获了用于电拖网作业的设备和捕获的水产品。
此案侦结后经指定管辖,移送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多次提审,通过阅卷和实地调查,掌握大量一手资料。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渔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后,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针对犯罪事实进行严谨清晰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对黄某进行了教育,旁听群众也受到法治教育。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黄某罚金3万元。
琼山区检察院认真推进专业化司法,构建海洋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体系,认真总结生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犯罪,延伸涉海保护检察监督触角,构建起覆盖面更宽、更广的海洋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体系。
该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环境领域检察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17年以来,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6件,其中对发现破坏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检察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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