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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限制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限制
2018年04月25日 07:10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朱巍
原标题: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限制

  

  

  

  最近,微博上爆出一名叫@洁洁良的网民,在评价某活动现场遍地垃圾的事件时,使用了“恶臭你支”等辱华言论。在很多网友提出“支那”属于对中国蔑称的提醒后,该网民竟然以“不侮辱,我说它干吗”等回应。

  事后,在网友的批评和媒体关注下,@洁洁良删除了微博账号。随后,有人扒出了其在读院校、党员的身份、发表过的文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其本科和研究生所在高校也开启了相关调查工作。

  必须强调,这起事件中@洁洁良的表达不属于表达自由范围。这是因为,“支那”是对中华的蔑称,使用这类词语不仅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也伤害到了全体国民的情感。这起事件开启于一个辱华言论,爆点在于后续事件中网民对@洁洁良进行的群体性语言攻击和人肉搜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来看,表面上,网民的舆论表达和相关搜索对@洁洁良造成了名誉和隐私上的侵害。不过,按照传播法实践来看,@洁洁良却没有权利主张维权。

  首先,网民对@洁洁良的批评言论是源自其辱华言论。“支那”等辱华言论记录的是中华民族百年沧桑的屈辱史,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心中最不愿被揭开的伤疤。@洁洁良竟然以“恶臭你支”等侮辱性语言在微博这样公开的场合散布言论,已经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规定,并涉及到宣言民族歧视和扰乱社会秩序。对于@洁洁良的言论,广大网民进行回击和批评具有情理上和法理上的正当性,即便有的语言过于尖刻,但也出自维护国民尊严、国家利益和爱国主义情怀。

  其次,从比较法上看,在美国“niggers”是对非裔美国人的蔑称,即便身为黑人的前总统奥巴马在引用此类语言时不慎出现,也遭到媒体严厉批评。前几年美国南部一些州对“邦联旗”的降旗,也再次反映出歧视性表达不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德国更是如此,《反煽动法》对任何可能提及纳粹时期标识、手势、旗帜的表达都作出了非常严厉的规定。前段时间,有中国游客在德国国会门前行纳粹礼,就被警方拘禁,可能要承担最多三年的刑期。我国目前对此类煽动性或侮辱民族感情的表达缺乏具体规定,这也导致网络一些个别言论打着表达自由的旗号,实际做着犯罪的行为。

  最后,@洁洁良在微博辱华言论已经引发舆情事件,在法律性质上,她本人已经成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相比普通人而言,要大幅度贬损,即缺乏主张人格权保护的基础。我国第一起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案件是“杨丽娟诉南方周末案”,该案判决形成的“公共利益”原则,成为公众人物人格权贬损的主要理由。

  然而,这种贬损并非是全部人格权的消灭,需要一定限度。在“洁洁良事件”中,网友对其搜索发布出来的信息,目前仅局限在毕业院校、党派、表现、发表文章等方面,并未涉及到姓名、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这些都属于正常范围。若是后续人肉搜索涉及到@洁洁良的敏感信息,则另当别论,到那个时候公布和传播者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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