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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机制

完善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机制
2018年04月26日 04:38 山西新闻网
原标题:完善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行政机关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服务措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报告提出了健全基本公共法律体系的要求,使得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从司法部部门的格局上升到依法治国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由政府统筹提供的,以保障公民基本法律服务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目的,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设立的一整套组织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共性。让法律服务像医疗、教育、交通一样,成为一种普遍提供且均等享受的社会公共产品。二是法律性。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效武器,同时也是必须遵循的行为守则。

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在建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律师是其中重要的一支力量,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司法部联合最高法院推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审判阶段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这项强化了律师辩护的作用,辩护率的提升使得律师的作用加大,定会引起人们观念上的更新。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在这项制度有效运行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这项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广,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更有利于律师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服务主体使命,将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进而最终带动律师行业发展。
  三、律师调解试点:2006年青岛市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律师调解中心——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纠纷中心。2008年,广东深圳福田成立全国首家政府主持的,以律师为调解员的专职人民调解室。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11个省(直辖市)开展了试点工作。
  四、村居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有效推进法治农村建设的创新实践。由于律师具有平民色彩,所以更适合在普通老百姓和政府部门之间双向沟通。律师是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具体的参与者与实施者,其感受和总结可以给相关的部门在推进工作时提供有益参考。
  五、律师参与信访:2015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明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近年来,信访人员由于缺乏法律人才,不能有效疏导,使得法律问题交给了政治,强化了百姓“信访不信法”的错误理念。律师的介入,可以避免民间纠纷过度流入信访渠道从而损害法治权威。
  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律师的作用日益明显,故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律师的服务积极性,包括物质与精神奖励,来实现律师与国家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律师参与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补贴标准,通过物质性的保障激励律师;另一方面,通过精神性的奖励使得律师获得社会声誉,提高其荣誉度。再者,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退出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此利国利民的开创性举措的落实,让群众明白在预防法律风险及权利被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真正发挥了律师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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