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管辖四类案件
根据昨天(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我国拟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同时,草案规定了案件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案件管辖范围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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