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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5月起实施,第一个就与你有关!

这些新规5月起实施,第一个就与你有关!
2018年04月26日 12:04 深圳商报
原标题:这些新规5月起实施,第一个就与你有关!

四月逐渐走到尾声,

五月紧跟着就要来啦!

随着五月的到来,

有一波重要政策即将袭来,

与我们息息相关!

1路边停车可事后缴费

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法制办4月25日对《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时称,与旧版相比,新规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不少调整,包括完善了预先缴费方式、增加了事后缴费方式、取消了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处罚、增加了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执法等。

在缴费方式方面,由于部分市民认为旧版规定的“补缴和罚款并处”和“超时双倍补缴”过重,因此本次修订对预先缴费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

不再将超时停放未补缴费用作为道路违停予以处罚,

超时补缴费用也无须按双倍补缴;

停车位使用人在驶离停车位后,

对于超时停车的费用,

只需按收费标准补缴费用即可;

在未补缴费用前,

无法通过原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

同时,《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增加了停车费事后缴费的内容。停车位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在事先将手机缴费账户绑定信用卡后,停车时启动缴费流程,并在车辆驶离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示缴纳停车费即可。

如果逾期未缴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的停车费。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扣费的,停车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动补缴停车费;在未补缴费用前,无法通过原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

市法制办表示,根据此前旧版规定,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需按照道路违停予以处罚,对此市民反对意见比较强烈。

因此,本次修订对预先缴费和事后缴费方式均不设定补缴时限,只要停车位使用人在下一次使用同一个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前补足前次费用即可,未补足前次费用的,无法通过该手机缴费账户继续使用停车位,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委托执法的问题,市法制办解释称,为加强道路停车管理,我市成立了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心作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委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停车秩序和停车收费管理。为发挥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作用,此前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委托给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但对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的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仍由市交通运输委辖区管理局实施。为进一步发挥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作用,本次修订一并将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交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增加了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取消

自5月1日起,

深圳不再向工伤职工

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复审鉴定除外)。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出关于全市停止收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深圳不再向工伤职工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复审鉴定除外)。申请人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审鉴定的,按每人350元的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预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予以返还。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费继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予以收取。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针对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法制办日前进行了政策解读。

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将十一项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业务纳入管理范畴,除与国家、省有关因工类鉴定方面保持一致外,结合工作实际,在因工类方面,增加了与工伤保险直接相关联的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在非因工类方面,增加了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项目。

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市法制办称,由于国家和省未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引,一直以来将医疗期等同于停工留薪期,被鉴定人在医疗期内既享受医疗期待遇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经常因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发生争议。

为减少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此次《管理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它地区的做法,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据、时限和确认程序做出了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知情权,对于工伤职工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此外,法制办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政策发生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因工类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能够减轻工伤职工经济负担。因此,《管理办法》实行因工类和非因工类鉴定的预算和支出分开管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支付;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按规定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适龄儿童可免费接种2剂IPV疫苗

25日,记者在深圳市疾控中心获悉,深圳市将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深圳市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即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2剂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政策怎样实施,不同接种情况的儿童怎样接种?市疾控中心马汉武副主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脊髓灰质炎病毒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运动神经细胞,以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损害为主,患者多为1~6岁儿童,主要症状是发生分布不规则和轻重不等的弛缓性瘫痪,俗称小儿麻痹症。

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推广后,全球消灭脊灰行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深圳市也自1994年至今,再未发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但是中国周边其它国家仍然有野病毒病例发生,深圳市存在脊灰野病毒输入与传播的风险。

为进一步维护深圳市儿童健康,继续维持深圳市无脊灰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性麻痹病例,在全省已实行的1剂灭活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加3剂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的序贯程序基础上,实施扩大免疫规划项目。

即深圳市政府出资采购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对所有适龄儿童(无论户籍与否)开始按2剂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2剂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bOPV)的序贯程序进行接种。

此前已经接种过的儿童接下来怎么接种?

马主任介绍,凡是脊髓灰质炎疫苗为0剂次的儿童,第1和第2剂次接种IPV,第3和第4剂次接种bOPV;已有1剂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史的儿童,第2剂次接种IPV,第3和第4剂次接种bOPV;已有2剂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史的儿童,如果是仅有bOPV接种史(无IPV或三价OPV接种史)的儿童,补种1剂IPV,如既往已有三价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而无IPV免疫史的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

5高校请教授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规定,“鹏城学者计划”是指由市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深圳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立鹏城学者岗位,聘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以促进本市重点学科发展的计划。

“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对鹏城学者岗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45万元,高职院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普通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5万元,高职院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4万元。

该办法实施后,原来执行的《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深府〔2007〕153号)同时废止。据悉,新实施的《办法》较之老《办法》,对“鹏城学者”岗位资助标准提高了约50%。

6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变更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规定,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具有中国国籍人员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变更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8月至10月。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该办法施行后,之前执行的《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1号)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同时废止。同时,《市政府公报》发布有关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这么多的新政即将实施,

你最期待哪一个呢?

来源 深圳商报 读创App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罗凯燕 徐恬

编辑 吴怡漪 宁可坚(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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