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依离婚协议要补偿,承办人庭前释法促调解
湖南法院网讯 “法官,你别开庭了,我同意出这个钱。”女子彭某尽管觉得有点委屈,但在承办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之下,最终在庭前表态,表示愿意立即按离婚协议支付男子刘某经济补偿金2.8万元。
刘某与彭某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彭某属于再婚,已经有两个小孩,因此双方约定由刘某入赘彭某家。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考虑到男方在女方家为照顾小孩付出较多,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承诺在2014年年底之前兑现。但双方离婚后,彭某并没有按离婚协议兑现经济补偿款。刘某遂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
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十分明确,而刘某与彭某已经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案情比较明了,于是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与彭某取得联系。彭某当时表示自己非常生气,因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有歪曲事实的部分,同时自己作为一位女性,他竟然将自己告上法庭,十分心寒。
承办法官首先告诉彭某,她的心情十分理解,但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内容十分明确具体,且彭某也签字承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彭某应当依约履行。同时考虑了彭某顾及面子的问题,承办法官又告诉她,即便已经起诉,只有她有调解意向,法院也可以提前与原告沟通,争取庭前调解,能不开庭就不开庭。彭某表示同意。
经过沟通,4月19日,刘某与彭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正式审庭之前便以调解结案,彭某当庭兑现了2.8万元,刘某表示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刘某与彭某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彭某属于再婚,已经有两个小孩,因此双方约定由刘某入赘彭某家。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考虑到男方在女方家为照顾小孩付出较多,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承诺在2014年年底之前兑现。但双方离婚后,彭某并没有按离婚协议兑现经济补偿款。刘某遂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
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十分明确,而刘某与彭某已经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案情比较明了,于是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与彭某取得联系。彭某当时表示自己非常生气,因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有歪曲事实的部分,同时自己作为一位女性,他竟然将自己告上法庭,十分心寒。
承办法官首先告诉彭某,她的心情十分理解,但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内容十分明确具体,且彭某也签字承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彭某应当依约履行。同时考虑了彭某顾及面子的问题,承办法官又告诉她,即便已经起诉,只有她有调解意向,法院也可以提前与原告沟通,争取庭前调解,能不开庭就不开庭。彭某表示同意。
经过沟通,4月19日,刘某与彭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正式审庭之前便以调解结案,彭某当庭兑现了2.8万元,刘某表示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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