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撞人狗主人被判三缓三
今年1月15日,一名偷狗者被狗主人撞死。狗主人该担何罪,应如何定性?这一事件在扬州引发强烈反响。1月17日,扬子晚报以《驾车追赶撞死偷狗者,他该担何罪?》为题,报道了这一事件。5月5日,扬子晚报记者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狗主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命案发生后,扬州警方1月15日通报:1月15日14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40岁,徐州邳州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遇见盗窃其家狗的嫌疑人罗某某(男,42岁,淮安人)。罗某某被发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某驾驶面包车追赶,双方行至吴桥加油站北侧约600米处,范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5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偷狗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范某某驾车措施失当导致偷狗者死亡确是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法院酌情判定,范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讯员 杨广法
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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