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刘某自1992年起便承租华容县某社区居委会所有的社区临街门面及房屋,2015年4月30日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再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但刘某一直使用该租赁门面及房屋。因该社区门面需回收改造,该居委会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5月2日向刘某送达了门面改造及改造后租赁价格上涨通知,如租户有意愿可续签合同,但刘某一直未表示与居委会签订续租合同的意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由刘某返还所租赁的门面及房屋。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已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但刘某仍继续使用租赁门面及房屋,居委会亦无异议,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即居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居委会已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5月2日向刘某送达了告示,可认定居委会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已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但刘某仍继续使用租赁门面及房屋,居委会亦无异议,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即居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居委会已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5月2日向刘某送达了告示,可认定居委会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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