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雅)在租住地加工制作里脊肉,现场条件极其简陋,更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证,致使幼童食用后中毒,危及生命。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1月4日,4岁的天天(化名)要吃里脊肉串,天天的母亲吴某在王某经营的冷冻食品批发部买了一袋里脊肉串。天天吃了十来串里脊肉后不到20分钟就脸色发青、嘴唇发紫,整个人浑身发抖,并伴有意识不清。吴某赶紧把天天送到常熟市某医院急救室抢救。经抢救后,天天的病情终于被控制住。经医院验血检验,天天是亚硝酸盐中毒。
随后展开的调查发现,天天此次中毒,问题出在所吃的里脊肉串上,这些里脊肉串正是由张某及其妻子蒋某生产加工。经抽样送检,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张某夫妻生产、销售的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558mg/kg,在供货给王某的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更是达到了2587mg/kg。
经查,2017年4月,张某、蒋某夫妻从他人手中接手了里脊肉串加工生意,王某是二人唯一的销售渠道,一个月供货量在六七十箱左右,一个月获利3000元至4000元不等。经调查,王某并不知道张某夫妻制作加工里脊肉串的过程。据张某供述,他明知亚硝酸钠对人体有害,但为了方便,并没有按照原料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称重存在不小偏差,因此出现了上述两次抽样结果有较大差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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