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给计某买了一辆宝马跑车。两人离婚时,男方认为该宝马跑车应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女方坚称应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宝马车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资金来源,被判给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6万元。 婚后家长给买辆宝马车 2016年2月,计某和李某登记结婚。3月,计某的父母出资大部分,给计某购买一辆宝马跑车,由计某使用,现价值31万元。李某则购买一辆中华轿车,不久该车转让到李某父亲名下。6月,计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18年,计某再次起诉李某,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要求离婚。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计某称,李某在从家里搬出去时,将他婚前买的苹果电脑、相机、红酒、白酒搬走,物品共计价值5万元。宝马跑车是他婚前个人财产,是他公司内部购车时购买的,购车款也是他自己支付的,但购车发票显示是婚后2016年3月。此外,李某名下则有两辆轿车,供李某使用。 李某则辩称,涉诉宝马轿车是用计某父母给付的彩礼钱购买的,应为二人共同财产。同时,计某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 宝马归男方 男方给女方6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由于该车是婚后购买,虽大部车款为计某父母给付,对此视为对计某的赠与,所以应认定该车辆是婚后共同财产。但鉴于双方登记后尚未共同生活,分割时考虑财产来源等因素,酌情处理。对于李某提出计某购买车辆用其婚前彩礼20万元的主张,因证据不确实充分,不予认定。 鉴于李某购买车辆,现登记为他人名下,对此不予处理,可另行告诉。 法院一审准予计某与李某离婚;宝马跑车归计某所有,计某给付李某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计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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