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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法院办离婚案多处出错 称系瑕疵已3次道歉

四川一法院办离婚案多处出错 称系瑕疵已3次道歉
2018年05月24日 15:58 澎湃新闻

  原标题: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卢蓉用红色中性笔,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划出十余处她认为有问题地方,并注明是哪里出了错,这是她从教数十年来为学生批改作业养成的习惯。

  这份法律文书是四川省简阳市法院为卢蓉出具的,她说,因为文书中呈现出的这些问题,17年来,她一直在寻求一个交代。

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没有开庭地点,也没有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描述。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没有开庭地点,也没有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描述。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这份法律文书涉及卢蓉与前夫的离婚案。

  简阳市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卢蓉与前夫贾某当天经法院调解离婚,除电脑、沙发、电视、音响等家具及家电外,孩子的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均归贾某所有。

  卢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先后出现当事人姓名书写错误、案件受理通知书未明确证据提交期限、被告人签收应诉通知书时间先于立案时间、庭审笔录没有开庭地点及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记录等多个问题。

  对此,简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回应称,该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处办案瑕疵,“目前已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处分,并先后三次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该案的一份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中,多项内容显示为空白。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该案的一份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中,多项内容显示为空白。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女子被法院调解离婚,但称未见过法官

  结婚11年后,2002年1月,卢蓉离开了她与前夫贾某曾居住了近8年的家。那一天,贾某告知她两人已正式离婚,她因此不得不从家中搬走。

该案的一份送达回证显示,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为2001年9月19日,此时案件尚未立案。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该案的一份送达回证显示,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为2001年9月19日,此时案件尚未立案。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离家后,卢蓉敲响了一名同事家的门。这名同事至今仍记得卢蓉来她家借宿时的情景,“那天晚上,她只带着一条电热毯来到我家,希望能借宿一段时间,我那时才知道她离婚了,出于同情把她留了下来。”

  离婚后的最初几年,卢蓉一直租住在同事或亲友家中,直至2009年才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多年来,她一直过着独居的生活。

  如今,卢蓉已53岁,她回忆称,1990年她毕业后,被分配到简阳市某高中任教,贾某也被分配到简阳市某乡镇医院任职。1991年1月15日,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卢蓉后来一直用“相濡以沫”来形容她最初的那几年婚姻生活,但她没有想到,这段婚姻最终只维持了11年就结束了。

  卢蓉称,自1999年开始,贾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到2000年她也因工作原因,经常住校不能回家,两人逐渐产生隔阂。

  “我确实曾赌气提出过离婚,但从未去过法院,没有递交过诉状,也没见过任何一名法官。”卢蓉称,自己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最终是经过法院调解终止的,“我2002年1月离开了家,但调解书早在2001年9月底就下达了。”

  2001年9月24日,简阳市法院就该离婚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称,该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1992年9月7日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感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书显示,原告芦蓉与被告贾某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夫妻财产中住房归被告所有,电脑、电视、洗衣机、沙发等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万元,于2003年12月底以前付清。

时隔17年,卢蓉提及自己的离婚案仍十分气愤。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时隔17年,卢蓉提及自己的离婚案仍十分气愤。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案卷出现多处差错,法院未受理被告就收到应诉通知

  案卷中出现的多处差错,让这起离婚案显得疑云丛生。

  据卢蓉与贾某的结婚证显示,她在结婚时登记的姓名为“卢容”,而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显示的原告姓名则为“芦蓉”。此外,在该案的民事诉状、送达回证、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中,显示的原告姓名又为“芦容”。

  卢蓉说:“如此混乱的一套案卷,让我无法分清到底谁是谁,法院也无法证明离婚调解书中的‘芦蓉’就是我。实际上,在这起案件中出现的差错远不止这一处。”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除姓名书写不一致外,一份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印制的当事人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中,没有明确填表时间,没有明确填表人职务及与原被告的关系,也没有村主任、居委会主任及单位领导的签字盖章。

  案卷资料显示,简阳市法院在2001年9月20日收取了原告的诉状,同一天内,法院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贾某签发了应诉通知书,制作了对被告贾某的询问笔录,并进行了庭前调解,形成了庭审笔录。但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没有填写限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日期;被告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中显示签收日期为9月19日,系原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的前一天;庭审笔录中没有开庭地点,也没有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的案卷中,一名书记员李某的签字,曾先后出现在送达回证签发人、预交诉讼费经办人、庭审笔录询问人以及民事调解书书记员一栏。卢蓉说,李某在这起案件中行使多项职责让她无法理解,“这个李某就是曾被贾某带到我家里让我签写文件的书记员。”

  卢蓉说,案卷中有一份送达回证显示,她是在2001年9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当天签收了这份调解书,“但实际上,这份调解书是我前夫给我的。当年他把法院书记员带到家里后没几天,曾提起过拿到了调解书,当时的说法仍是‘假离婚’,我也没往心上去。直到2002年1月,他赶我走的时候,我才第一次看到了这份调解书,是他拿给我的。”

  法院称系工作失误已当面道歉,两人被处分

  离婚后最初几年,卢蓉一直在简阳市租房住,也很少向外人提及她的遭遇。2004年,她因工作调动,从简阳移居成都,新的环境让她开始对离婚往事有所释怀,愿意对亲友讲述自己的遭遇。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从一名亲属口中得知,自己经历的这起案件可能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3月4日,经由卢蓉申请,简阳市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称,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对“芦蓉”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1)简民初字第05-175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裁定将“原告芦蓉”补正为“原告卢蓉(别名卢容)”。

  然而,在这次的裁定中,简阳法院再次出现差错,将案号中的“157”写成“175”。

  2014年初,卢蓉以原审程序错误、贾某诱骗其离婚等原由,向简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简阳法院以“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民事调解书是正确的”等为由驳回了卢蓉的再审申请。

  此外,简阳法院曾于2015年6月30日及2018年5月2日先后两次对卢蓉信访事件作出答复,并表示该案有一定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该案的实体处理。

  5月17日,简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原告姓名书写错误、受理案件通知书填写不完整、应诉通知书签收时间审核不严、庭审笔录记录不完整、送达回证签发人书写不规范以及案号书写错误等6处差错,“但这些问题都属于办案瑕疵,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该负责人称,在卢蓉离婚案中,该院存在的上述瑕疵经由卢蓉反映后,已于2015年和2018年3月、4月先后三次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对办理该案的审判员曾某及书记员李某进行处分。

  对于书记员李某在案件中行使多项职责一事,该负责人称,该案发生于2001年,法院人少案多,“书记员有时相当于法官助理,在办案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也是正常现象,但在本案中,她在送达回证时,存在书写不规范的情况。”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薄守省认为,书记员在该案中充当送达回证签发人、预交诉讼费经办人、询问笔录询问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法官职权,“法院如果认为这种做法是正常现象,应当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该案中先后出现多处差错,有的甚至严重违反程序。这么多问题汇聚在一起,一句‘笔误’,不能让人信服。”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照军认为,民事案件中原告姓名书写错误,至少说明立案时没有严格把关,如果名字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则是重大瑕疵,“此外,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明确举证时间也属于重大瑕疵。”

  蒋照军说,这起案件中,法院在一天时间里先后完成了从收取诉状到进行庭前调解等6个法定程序,虽然是启动了简易程序,但违反常识,“案件中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先于立案时间,这一矛盾不能以一句简单的‘笔误’回应了事,应调查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此外,庭审笔录中没有地点及诉讼参与人,理应究查。”

责任编辑:张建利

法院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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