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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共赢多赢探索刑事证据审查指引

立足共赢多赢探索刑事证据审查指引
2018年05月25日 06:45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陈章
原标题:立足共赢多赢探索刑事证据审查指引

  5月19日至20日,由江苏省委政法委、检察日报社主办,江苏省检察院承办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最高检、最高法、江苏政法机关等单位的实务界专家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学者共190余人,分别围绕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等环节的证据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与会代表认为,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增强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能力。特别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好审前证据过滤作用,强化取证指引,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推进刑事证据标准的依法、规范适用。与会代表对会议秉承共赢多赢理念,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索创新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给予充分肯定,并发表了各自看法。

  侦查环节:“证据对抗”理念贯穿全程

  

  

  

  薛宏伟

  

  

  

  周其海

  

  

  

  王敏远

  

  

  

  元明

  侦查环节是刑事案件初始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后,侦查机关的工作重心就是查找证据,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对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侦查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公安机关办案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特别在取证方面,有了巨大进步,主要体现在证据意识不断增强、证据规范基本完备、内控机制逐步完善等方面。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薛宏伟认为,亟须建立基于相同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认知结构的平台,同时将侦查取证技术和知识作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知结构的组成部分。不但要制定类案的取证规则,也要对新型证据如视频证据、电子证据等取证规则加强研究,进行指引。实践中,除了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外,还可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确保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副处长周其海主张把“证据对抗”理念贯穿到侦查办案全过程,促使侦查人员从辩护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不同视角对其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审视。按照侦查人员收集证据、预审人员核实证据、法制人员核查证据合法性的“三位一体”思路,进一步强化侦查证据的核查、运用。同时,建议侦查机关充分发挥智慧警务建设对侦查办案的支撑、协同作用,发挥大数据研判技术发现、固定证据的作用。

  “在面临新问题时,应当转变观念,开拓新思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点评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意味着降低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而是要求侦查质量及办案水平等方面要能经受住庭审的检验。至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点评认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推动进一步提升侦查取证质效,检察机关可从五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力度;二是加强自身业务指导;三是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取证瑕疵等问题进行同步监督;四是牵头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形成“双赢”局面;五是积极构建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批捕起诉环节:证据思维引导审查方向

  

  

  

  孙勇

  

  

  

  席晨

  

  

  

  张相军

  

  

  

  张建伟

  批捕起诉环节,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承担着对侦查证据审查、运用合法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诉讼职责,所以,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每位办案人员都应当掌握的必备职业技能。

  如何拓宽取证思路,多方面、多形式获取证据;如何组合运用证据,多层次、多角度解释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证据审查运用方面不容忽视的两个实务问题。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孙勇表示,拓宽取证思路首先要明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代替取证指引。其次,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而非犯罪过程获取证据。最后,要积极主动开展自行取证。至于如何运用证据,他提到,公诉阶段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来不是孤立、片面地进行,而是在确定单个证据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横向纵向联系,综合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理想的证据组合应是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根据不同的证明需要进行有机结合。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维就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问题。”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席晨表示,审查逮捕环节证据思维具有权衡性、保障性、预判性的特点,这也是它与其他环节的证据思维最大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正向思维、逆向思维、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正向思维,要求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证明体系,其思维重点在于“立”。逆向思维,要求紧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同意见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逐个排除合理怀疑,其思维重点在于“破”。底线思维,强调守住底线,重视和树立危机防范意识,其思维重点在于“守”。系统思维,就是把全案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和要素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认识,其思维重点在于“合”。案件如果能通过这四种思维方式的检验,才能符合逮捕的基本证据条件;反之,就要坚决依法不捕。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职能之一,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更为关注的是如何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他在点评时提出,要发挥好审前的主导作用、证明的主体作用、庭审的主角作用。而且,要重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点评时提出,从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责任角度出发,可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通报机制,一旦发现非法证据,可以采用纠正违法通知的办法倒逼侦查机关校正其行为,这对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具有积极意义。

  辩护环节:坚持“破”“立”结合

  

  

  

  王亚林

  

  

  

  薛火根

  

  

  

  秦宗文

  

  

  

  于同志

  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控辩双方提升法庭攻防的技巧十分重要。刑事辩护环节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之辩,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重点。

  实践中,虚假的被害人陈述、忽视无罪证据以及鉴定缺陷等都是容易导致错案发生的因素。“辩护人若想最大程度地实现辩护效果,根本之策就是紧紧围绕证据开展有效的证据之辩。”江苏省律协刑委会主任薛火根建议:一是进行有效的证据质疑。主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疑,因为它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二是构建辩方证据体系。对此,最高法刑二庭法官于同志在点评时从“破”“立”结合角度,对有效证据之辩提出独特见解:从“破”的角度看,关键是要找出“反证”。实践中由于办案立场、水平等原因,个案中有可能存在轻视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问题。辩护人就要紧盯这些具有反证意义的证据,并善于把反证放到全部证据中去分析、研判,步步深入,乃至最终撼动整个证据体系。从“立”的角度看,关键是要建构辩方证据体系。这既要求辩护人善于收集和提出有力的反证,更要求辩护人善于梳理现有的在案证据,从中找到“反证”,并精心分析、论证。进行有效证据之辩,既要“破”,更要“立”。

  由于过去律师主动收集证据数量有限,辩护主要围绕控方收集的证据进行,所以,律师辩护常用的方法是质疑控方的指控体系。随着律师取证水平的不断提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宗文点评认为,要真正做到有效辩护,重视进攻型辩护是必然现象。他分析,如果辩方只是攻击指控犯罪事实的可信性,是可能胜诉的;但如果辩方提出另外一个事实,使法官相信存在另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相信另一个不构成犯罪的事实,那么,法官对于同一事件就可以有两个事实版本进行比较选择,这可能更能动摇其对控方提供的犯罪事实的相信度,辩护可能更容易成功。

  对刑事辩护环节刑事证据问题,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王亚林关注的是运用规则问题,刑事证据规则是一个丰富的体系,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外,还包括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律师需要灵活运用这七个刑事证据规则,才可能进行有效的证据之辩,也才有利于推进刑事证据收集和采信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精细化。

  审判环节:注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

  

  

  

  茅仲华

  

  

  

  叶巍

  

  

  

  易延友

  

  

  

  王锦亚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向审判定罪标准看齐,适用统一规范的证明标准。”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叶巍说,但实践中,一些案件事实被简化证明的现象却在悄然递增,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叶巍认为,探索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刑事简化证明机制或方式,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当然,需要明确几点认识:一是坚持并正确理解适用法定证明标准。刑事审判的有罪认定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乃探索刑事简化证明机制的前提所在。二是强化刑事调查技术研发。三是制定类型化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公检法三机关要系统梳理、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特点,构建相应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力求达成共识。对此,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呼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

  “法官审查证据就是通过理性思维,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的过程。”茅仲华分析说,“法官审查证据主要包括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证明力属于事实问题,所以,证据能力审查应当优先于证明力审查。”而且,要注意四个问题:对于任何证据均应质疑,任何证据都应当平等受到审查,证据的形式不决定证据的效力,有“水分”的证据不必然丧失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痛苦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不是说采用殴打、非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收集的供述都要予以排除,只有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才予以排除。至于嫌疑人、被告人痛苦的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点评时认为,应当以嫌疑人、被告人的感受为准。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王锦亚点评时提出,要坚持从历史上、宏观上来把握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去探讨。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依法举证质证,对抗博弈,构成了庭审的实质活动,为法官探明事实、查明真相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理论与实践前瞻:创制刑事证据审查指引

  

  

  

  蒋永良

  

  

  

  龙宗智

  

  

  

  卞建林

  

  

  

  刘华

  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为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系统化程度不高,难以充分发挥对证据审查的指引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从现实基础和实践探索两方面详细阐述了创制刑事证据审查指引的可行性。他特别提到,江苏省检察院以往出台的《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对常见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法作出了颇具“可操作性”的指引。近期江苏省检察院还将进一步通过出台《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完善建立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标准的“江苏模板”。他认为,将来创制刑事证据审查指引宜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要针对不同类型(罪名)制定差别化指引。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蒋永良主张探索构建可数据化的证据标准。通过研发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将基本证据要求嵌入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自动识别比对,对矛盾点和瑕疵证据自动预警和提醒,助推办案人员证据审查能力的提升。

  “刑事诉讼价值观在发生变化,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凸显了刑事证据法转型发展的必要性。”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调整诉讼结构,增强刑事诉讼结构平衡性,推进全面完善证据收集运用审查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证据法的客观化、科学化、精密化、证据分析判断理性化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阶段性,按照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不同职能定位和认知条件分阶段制定;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递进性和制约性;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差异化标准,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总结时表示,通过研讨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的认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而展开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的工作重心是查找证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审查证据,律师的工作重心是质疑证据,审判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认定和判断证据。任何环节对证据的忽视、轻视和漠视,都可能导致错案。在任何阶段,都不能放松对整个证据标准的工作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收集和审查的证据都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希望侦查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和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深刻影响;期待律师积极参与,以保障刑事诉讼能够有效运转;希望审判机关能够积极引领,推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科学发展。

  (摄影:刘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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