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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二儿子养母 动迁款该归谁?

约定二儿子养母 动迁款该归谁?
2018年05月30日 02:09 华商晨报
原标题:约定二儿子养母 动迁款该归谁?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四个儿子曾约定,由二儿子赡养母亲,母亲病故后所剩财产财物归二儿子所有。

  然而,二儿子取走父母房产动迁款后,却遭起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二儿子仅需将房产动迁款61572.60元返还给小女儿即可。

  约定二儿子赡养老人得财产

  取走动迁款后却遭起诉

  沈阳人阚某夫妇共育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

  阚某去世后,1998年1月,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签订《赡养老母协议》:“兄弟四人共同商定,一致同意由二儿子负责赡养。赡养老母生活上的经济,除老母劳保外,二儿子自行解决。老母病重或入院治疗,节日、生日,兄弟必须前来看望,协助护理。老母病故丧事,二儿子全权处理,费用自付。其他兄弟根据自己条件,适当给老母一些贴补。老母病故后所剩财产财物完全归二儿子所有,其他兄弟无权所(索)要,不得与二儿子结算前期经济情况。”

  之后,二儿子多年照顾母亲,在生活方面对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和责任。2000年,阚某的老伴也去世了。

  阚某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该处房产后来动迁,动迁款649605元被二儿子取走。

  2017年大儿子的孩子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称阚某夫妇生前没有遗嘱,动迁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依据二儿子提供的赡养协议分割,请求依法转继承动迁款中应得的份额。

  一审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儿子被判返还动迁费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继承人未实际享有继承权,所以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上述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

  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五名子女依法继承。因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大儿子去世,所以涉案遗产份额由大儿子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四儿子明确放弃遗产继承权,是自愿处分行为。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和责任的二儿子,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案所涉遗产以三儿子和小女儿各分得22%,大儿子的继承人共分得22%,二儿子分得34%为宜。因涉案房产现已动迁,该房产动迁款已被二儿子取走,所以二儿子应按照比例返还给其他继承人。

  法院一审判决二儿子将房产动迁款142913.10元返还给大儿子的继承人;将房产动迁款142913.10元返还给三儿子;将房产动迁款142913.10元返还给小女儿。

  再审撤销此前判决

  仅判二儿子返还小女儿动迁款

  宣判后,二儿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母协议书》中未体现房产所有人(母亲)对该房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大儿子的孩子、三儿子、小女儿并未放弃继承权,可在继承财产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母亲)的财产,考虑到二儿子对被继承人(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和责任,一审判决确定比例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儿子申请再审此案。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以决定再审本案。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结果,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撤销该院二审民事判决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二儿子将房产动迁款61572.60元返还给小女儿;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产范围未发生变化有约定的依约分配

  法官表示:继承开始前,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配的该种约定系附条件、附期限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若遗产范围未发生变化等条件成就,则上述约定有效,各法定继承人应依约分配遗产。

继承人儿子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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