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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收购“野味”,触犯刑法获刑

猎捕收购“野味”,触犯刑法获刑
2018年05月30日 06:57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张吟丰 周再明 王鹏
原标题:猎捕收购“野味”,触犯刑法获刑

  一饭店老板多次进山,捕捉收购多只野生动物,并存养家中,等待食客挑选,伺机宰杀烹饪,销售渔利。5月14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52岁的丁某,系桃江县牛田镇一饭店老板。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丁某私自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高桥乡非法猎捕2只疑似黄缘闭壳龟、1只疑似鹰嘴龟,非法收购1只疑似鹰嘴龟。2017年6月9日被县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猎捕的2只疑似黄缘闭壳龟确为黄缘闭壳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猎捕与收购的2只疑似鹰嘴龟为平胸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

  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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