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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调研十年为完善收养法发声

跟踪调研十年为完善收养法发声
2018年06月04日 06:42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方燕(全国人大代表)
原标题:跟踪调研十年为完善收养法发声

  

  

  

  那一年,我认识了一位在汶川地震中丧子的母亲。也因她,我开始走进失独家庭这个群体。当时,有很多人像她一样震后失独,尤其是已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想收养失孤儿童。但因收养法的限制,很多人不具备收养条件,没能达成收养心愿。

  2018年我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第一年,之所以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作为我的第一份建言,还要追溯到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

  思考:从一位失独母亲的遭遇开始

  那场地震改变了很多人的人生轨迹。那一年,我认识了一位在汶川地震中丧子的母亲。这位母亲命运坎坷,先后经历丧子、婚姻危机、房屋被拆迁等人生变故,我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及无微不至的关怀,帮助这位母亲走出困境,重拾生活信心。也因她,我开始走进失独家庭这个群体。当时,有很多像她一样震后失独,尤其是已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想收养失孤儿童,但因收养法的限制,很多人不具备收养条件,没能达成收养心愿。

  201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跟随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律协下基层走访农村时,遇到父母双亡,初中刚毕业就辍学打工供弟弟读书的陕西铜川孤儿郝长春。为了帮助她和同龄人一样接受教育,从2012年起,我长期捐助郝长春两姐弟上学;2017,郝长春完成学业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个行为也许不足以改变世界,但是我知道它可以改变这个孩子的世界。之后,为了更多的关注了解并帮助失独家庭和失孤儿童,我开始参加多种社会组织,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和努力给予他们帮助。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沐浴在两个孩子的幸福生活中。而那些无法生育孩子的家庭和个人、那些失独家庭、那些被遗弃的孤儿和那些父母没有能力或意愿养育孩子的事实孤儿(包括在亲生父母家里遭受家暴和虐待的儿童)还在渴望正常家庭的温暖,这样具有强烈对比的画面冲击着我的神经,让我开始思考我国的收养制度体系。

  建议:适应时代变化扩大收养范围

  2018年,我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在着手准备向人大提交的建议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修改成为我的首选。现行收养法,于1992年开始施行,1998年进行修正,上次修正距今已有二十年。这二十年,中国的综合实力、社会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意味着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收养范围。而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收养法明确规定三类可以被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我看来,那些生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抚养,但没有抚养意愿甚至虐待子女的未成年人,也应该被纳入收养的范围。

  因此,我建议收养法第四条修改为: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的子女;(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建议可被收养。

  希望:完善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同时,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我认为,该条款对收养人具备条件的规定不够完善。

  首先,残疾儿童、孤儿、被遗弃和虐待的儿童等的养育,除了依靠孤儿院等救济机构,更应该打通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救济途径,这类收养是公益性的。而对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反映的是无子女家庭和个人养育后代的需求。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富足,应鼓励有子女、有经济能力的人士以公益、奉献爱心的性质收养子女。其次,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一方面导致有意愿有能力的年轻人没有机会收养,减少了合格收养者的人数。最后,条款仅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却没有明确涵盖心理问题和疾病。

  此外,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我认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收养子女数量应跟现行的计生政策接轨,能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以及个人信用良好就可达成收养。

  最后,对于收养后监管,我还建议增加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建立纠错机制。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收养关系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社会的救济制度要作为未成年人的依靠,帮助其解除和脱离不健康的收养关系。

  在全国两会期间,这份议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热烈讨论。看到认同点赞的回复,我深感欣慰。多年来,我一直在摸索失独家庭、失孤儿童的发展之路,而收养制度体系的完善将从根本上解决很多问题。

  十年时间的失独家庭、失孤儿童跟踪调研经验,形成了这份议案。它寄予了我的美好期许,希望那些没有得到家庭温暖的孩子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享受家庭的关爱;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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