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辽宁男子赵某和女子刘某同居后,发现性格不合,决定分手。 赵某因此起诉刘某,要求返还彩礼7万元。刘某则称,两人曾约定,男方提分手彩礼一分不退。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被判返还给赵某彩礼款3.5万元。 同居后性格不合分手 男子起诉女友要彩礼 2017年10月,男子赵某与女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年底“串小门”时,赵某给付刘某见面礼5000元。两人“串大门”时,赵某又给付刘某彩礼5万元和“三金”钱1.5万元,刘某用“三金”钱1.5万元购买了金项链一条。 在同居生活期间,赵某给刘某交纳了车辆贷款4600元及车辆保险费1500元,还给刘某购买了一件价值1万多元的貂皮大衣。 赵某称,在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相处两个多月时间,过春节时刘某要求他给刘某母亲购买物品,双方因此事发生矛盾不能和好,他决定与刘某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但刘某拒不返还。 2018年3月,赵某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7万元。 女子称赠与不属于彩礼 曾约定男方提分手不退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某表示最低返还彩礼5.5万元。 刘某承认,赵某给过她彩礼款5万元和一条项链。“串小门”赵某给她的5000元是见面礼,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 两人相处时约定:刘某提出分手彩礼全部返还,赵某提出分手彩礼一分不退。 刘某称,赵某跟她在一起,是为了让她给赵某生孩子,传宗接代,给父母一个交代,这种行为从身体及精神上都给她带来了极大伤害。而且,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相处并不和谐,生活习惯也不协调。 同居时间短没有怀孕 彩礼应当适当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相识、恋爱,在彼此了解基础上同居生活,同居后发现彼此性格不投、不能登记结婚后分手,是双方自身权利。 关于赵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考虑到赵某与刘某同居时间较短且刘某没有怀孕过,所以刘某应当适当返还彩礼给赵某。 “串小门”时赵某给付刘某的5000元、赵某给刘某的“三金”钱1.5万元(刘某购买了金项链一条)、赵某给刘某交纳的车辆贷款及车辆保险费用、赵某给刘某购买的貂皮大衣等,属于赵某对刘某的赠与,刘某有权拒绝返还,但在刘某返还彩礼一节上,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考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被判返还给赵某彩礼款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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