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篇题为“楼道堆杂物,可能让你被告上法庭”的新闻报道披露,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徐某(化名)因在楼道里堆放杂物被邻居李女士连同物业公司一道告上法庭(6月10日新华社)。
去年4月4日中午,江宁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当时,家住13楼的李女士和女儿正在家里。因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出现火情后,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这次火灾是由堆积在一楼楼道里的垃圾引起的。在逃生过程中,高温浓烟使李女士咽喉受到损伤。同时,李女士在匆忙逃生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后,李女士将物业公司和在楼道堆放垃圾的徐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5372.69元。
这起官司提醒人们,楼道堆放垃圾,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可能被告上法庭的。但是,笔者估计,许多人不一定会真的吸取教训。他们会觉得,徐某之所以被法院判决赔偿,是因为垃圾燃烧发生了火灾事故,如果不发生火灾,堵塞楼道也不会有大问题。
法律上确实存在这种评价机制:一些违法行为属于“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什么意思?就是某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只有产生了法律后果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高空抛物”就是如此,只要没有致人伤亡或发生财产损坏,“高空抛物”一般是不会被惩处的。又比如,公交车和校车超载,过去是必须发生事故才被惩罚,而现在却改成只要超载了,哪怕没有发生事故,也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那么,楼道堆放杂物难道也是“结果犯”,不发生事故就不会被追究责任吗?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虽然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列为禁止事项,该法第60条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后果,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但遗憾的是,这些却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也就是说,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并不是一定要发生了损害后果,才可以进行惩处,只要有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就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只是由于没有严格执行,这才产生了误解,似乎只要没有发生火灾,堵塞楼道是没问题的。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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