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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