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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记事(6月12日——6月18日)

反腐记事(6月12日——6月18日)
2018年06月19日 07:01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徐伯黎
原标题:反腐记事(6月12日——6月18日)

  ■6月13日

  北京今年前5个月处分厅局级干部39人县处级干部213人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13日消息,2018年前5个月,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8720件(次),处置问题线索6299件,谈话函询1562件次。立案1428件,增长33.6%。处分1260人(其中党纪处分1084人),增长15.5%。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39人,县处级干部213人,乡科级干部262人,移送司法机关32人。

  前5个月,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164人,“小官贪腐”148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823人次,增长39.3%。其中,第一种形态3508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72.7%;第二种形态977人次,占20.3%;第三种形态197人次,占4.1%;第四种形态141人次,占2.9%。

  ■6月13日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贺福宝提起公诉

  据最高检网站6月13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贺福宝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福宝,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县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私自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12日

  受贿2.06亿余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审

  据新华社6月12日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1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贿一案。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公司设立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崇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崇勇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文稿统筹:徐伯黎)

反腐杨崇勇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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