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王子旗 记者 万凌云)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最常见的婚礼习俗。但如果给付彩礼后二人并未领证,女方还突然不见了,彩礼能否要回呢?昨天,句容法院介绍一起起诉追回彩礼的案件。
院方介绍,男子郑某与女子李某是高中同学,2016年底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上半年举行了婚礼。但令人惊讶的是,李某在结婚后不久就消失不见了,而二人也未进行结婚登记。面对消失不见的李某,郑某傻眼了: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结婚登记,两人依旧不是夫妻。尽管如此,自己之前给付的彩礼,为李某买的“三金”都和李某一起消失不见了,真正是“人财两空”!
在情感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的郑某,无奈只好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句容法院。诉求中,郑某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举办酒席花费的费用。
庭审中,李某并未出席庭审,其父母和代理人到庭。他们辩称二人感情良好,李某一直以来都是愿意和郑某结婚的。至于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二人想一起找一个“好日子”,如5月20日或者七夕等。而“三金”则在郑某处保管,李某只是在结婚时戴了一下。对于举办婚礼的费用,李某方认为他们为此也花费了不少费用,不应该返还。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是查明了事实:
郑某与李某相识多年,2016年下半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就筹备婚礼。期间,李某列出彩礼单,要求郑某给付彩礼68000元,“三金”价值计30000元。2017年3月,郑某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后交给李某。当年3月15日,郑某与其聘请的两媒人,一起将最后商定的彩礼62600元现金交给被告。
当年4月15日,二人举行了婚礼。但婚礼几天后,李某便离家不归,在此期间郑某长达一月的时间联系不上李某,故此结婚登记一直未能办理。
法官通过郑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三金”确实在李某处保管。法庭上,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本案,显然郑某所遇到的情形,属于第一种情况。最终,句容法院判决李某方返还郑某彩礼62600元及“三金”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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