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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产品”观念引领检察供给侧改革

以“法治产品”观念引领检察供给侧改革
2018年06月22日 07:27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赵志刚
原标题:以“法治产品”观念引领检察供给侧改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着眼,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观念。特别强调,“要深入思考如何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上来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理念一新天地宽,“法治产品”观念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有具体且深刻的影响。既是从有到优,对检察工作认识论的精准概括,通过明晰“法治产品”的管理者、生产者、需求者,为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奠定理论基石。也是从优到强,对新时代检察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引,通过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高质量完成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

  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明确“法治产品”的管理者。商业产品的管理者是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产品生产销售要严格对董事会负责,管理者是第一责任人。检察产品的管理者是党委、人大和各级检察机关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产品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同样要对党委、对人大负责。检察长要担负起检察“法治产品”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关键少数要发挥关键作用。要按照宪法规定,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和最高检关于贯彻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积极服从同级党委政法委统筹部署。

  要以科学的权责认识,明确“法治产品”的生产者。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正是生产者的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农业产品的生产者是农民,商业产品的生产者是工人。检察产品的生产者是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官应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完成法治产品检察环节的生产、加工、校验和修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责任,完善检察办案组织,探索推进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新时代对检察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培育专业精神。不仅要做公正司法的“工匠”,更要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贡献检察力量。

  要以深刻的使命担当,明确“法治产品”的需求者。商业产品的消费者是所有可能购买、使用该类产品的客户,“产品”好不好,能不能卖出去,会不会有“回头客”,评价的权利在消费者手中。检察产品的需求者狭义上包括法律规定由其受理的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广义上包括全体公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人民检察院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从人民长远的、发展的利益去谋划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能为人民群众提供的产品,不仅仅包括看得见的批捕决定书、起诉书、抗诉书等;还包括释法说理、新闻宣传,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归根到底,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潜移默化地助推提升全社会法治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让法治精神深深沁入文化基因和民族血液。

  “法治产品”观念蕴含着法律监督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宣传智慧、科技智慧。检察事业的发展不能有“等、靠、要”思想,法律监督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在供给侧思考如何能打造过硬队伍,聚焦检察主业,发挥监督作用,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适应性改革提供一种新视角、新思路、新路径。根据初步的学习体会,打造“更优质的法治产品”至少需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明确方向,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法治产品”的核心就是办案,只有把案件办好了,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享受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真正体现出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意义。二是更新理念,形成新型监督关系。检察工作是“法治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就要准确把握检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司法属性,科学看待公检法司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标准差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争取取得更佳的办案效果。三是培育专家,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关键靠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创新检察教育培训形式,完善实训模式,强化检校合作,提升培训实效。要深度应用现代科技,为法律监督插上科技翅膀,让司法办案事半功倍。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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